主题:【原创】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标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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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标识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食品添加剂可分为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其范围及相关标准如下:

食品添加剂范围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类别
         
范围及相关标准
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GB 2760(附录A的物质)及其产品标准GB 26687《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
GB 14880中物质及其产品准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
GB 2760(附录C的物质)及其产品标准GB 1886.174《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
GB 2760(附录B的物质)及产品标准GB 29938《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食品用香精》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GB 1886.359《胶基及其配料》

现代食品工业离不开食品添加剂,配料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呢?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举例: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中文名称过长、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已经普遍被消费者认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出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下,可标示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或其英文缩写。

二、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

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如果生产者愿意,可以按照GB 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GB

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
举例:“磷脂”可以标示为:
1.大豆磷脂;
2.乳化剂(大豆磷脂);
3.磷脂(大豆磷脂);
4.磷脂(含大豆)。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1.丙二醇;
2.增稠剂(1520);
3.增稠剂(丙二醇)。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上述标示方法中的同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1.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 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举例: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品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举例: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品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 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举例: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品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举例1:某食品添加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举例2:枧水主要成分为水、碳酸钠、碳酸钾、磷酸盐,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碳酸钠、碳酸钾都作为酸度调节剂,磷酸盐主要作为水分保持剂或酸度调节剂,枧水应该命名为“复配酸度调节剂”或“复配月饼酸度调节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有规定名称的除外。举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 1886.245-2016)标准中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五、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
举例: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六、工业用加工助剂
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举例:氯化钙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氯化钙作为加工助剂时使用时,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的功能;如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了以上功能,则需要确认氯化钙是否可用于该类别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配料表中标示氯化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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