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陈某将香港联合资助局已资助的项目申请书中大部分内容翻译编写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获得资助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实名来信反映,陈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书存在抄袭香港RGC项目申请书的嫌疑。
经核实,陈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与香港RGC资助的某项目申请书的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基本雷同。陈某在香港与某教授合作期间,曾得到该教授的两份申请香港RGC资助的申请书,将其中的一份编译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直接采用了香港RGC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思路。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陈某积极配合,承认抄袭事实,表示诚恳道歉。
5.邓某某引文不严谨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邓某某等2005年发表的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2001年发表的文章的嫌疑。
经核实,邓某某为了追求论文内容的完整性,在推导数学模型过程中,过多录用文献内容,使用了文献中的图和公式,有相当多的表述与文献相同。虽然有文献引用标注,但是忽略了论文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邓某某承认其学风不严谨的事实。
6.聂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聂某某等的论文有违反科学道德的嫌疑,主要表现为发表标注有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文章可能存在一稿多投行为。
经核实,聂某某等发表的论文A(2004年12月19日收稿)、论文B(2004年10月5日收稿)和论文C(会议文集论文,2004年7月召开的会议),内容雷同。聂某某承认3篇论文存在事实上的一搞多投并愿意负主要责任。
聂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称是Z单位的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聂某某在Z单位的真实身份是具有副教授资格(Y学院)的博士后。另外,其申请书中列举了3篇当时还没有发表的文章,作为代表性论著;事实上该3篇文章只发表了1篇,另2篇已被拒绝发表。
7.沈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个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沈某2005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其个人信息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核实,沈某2000年9月开始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转为博士研究生,2005年6月30日获得博士学位。但其2005年3月提交的申请书中的基本信息为“博士学位”、“讲师”,申请人简历为“理学博士”、“2004年获得博士学位”。
沈某的申请系鲍某某主使与推荐。鲍某某系沈某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因为限项的原因,鲍某某当年不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明知沈某不具备科学基金申请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学生申报,且在推荐信中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