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可否提供市场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事业单位分类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预【2014】311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在财政部核定的支出标准之内用于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但不得超标准安排人员经费支出;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用于合法合规的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可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二类事业单位均可以取得除财政补助收入外的其他各类收入 ,包括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合理合法收入,其中属于应当缴纳税费的收入,开具税务发票,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区别在于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规范管理,支出标准需财政部核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需要核定,政策更为灵活。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可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作为承接主体为政府提供服务。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事项,“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均可实施,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