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得了解相关标准及规定是否适用,所以您得告知该报告的项目名称、来源及业主等,即该自动监测系统是地表水还是污水?业主是环保部门还是企业?
其次,作为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总氮评价指标,如果是比对监测、竣工验收和运行检查,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适用标准,采用总站2010年8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是可以的,因为在没有适用标准的情况下,作为部门规章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但如果仅只是对总氮自动监测系统的仪器性能进行检验,则应依据《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对其性能进行检验评价。
再次如果是环保部门建设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那前述总站2010年8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是不能作为依据的;而应采用《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来验收(见附件),其中有关总氮的实际水样比对允差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