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第六章法律责任只涉及了真实性,那么准确性、完整性、活动结果呢?
近日,《南方周末》的一篇《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评师是退场,还是发光?》中提及:
“环评爱好者网”创始人何磊介绍,主流的猜测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原来的形式类似,仍由环评机构主导,只是不发资质证书了,列出原来的资质要求供环评机构参照。第二类则是彻底放开,建设单位自己做环评报告。
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教授栾胜基持第二类设想:建设单位主导,找到不同类型的环评师编制环评报告。他认为环境责任要回归建设单位本身——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时,环评通过的项目最终出了环境问题,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都要负责,这就容易造成扯皮,“给人的感觉是,企业和第三方环评机构签了合同,问责的风险就转移给了第三方。”
感觉是,受委托从事调查评估修复活动的单位风险极高。到底有多高,法律也没讲的很清晰。接此类项目前应斟慎重,必要时请律师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