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444】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方案可以用优良中差来衡量打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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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方案可以用优良中差来衡量打分吗?

答:不可以,评分项应量化,优良中差不属于量化指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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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打分,就必须有量化分值,所以必须要打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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