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校准报告中复校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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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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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也不懂那也不清楚的迷糊虫又来了。上段时间在本县城的几家检验检测机构跟随领导们去检查时看到他们的校准报告上无一例外地写有复校日期,记得以前看书时上好象是除了计量标准或与客户有协议外一般校准证书都不给出复校日期的,不知道第三方校准机构这样写是不是错误的?(问了说这些检验机构说是没跟第三方校准机构有协议)也有可能是我们的计量股的同志们认识有误,一到人家检验机构查计量器具就看到校准报告到期了没有,这是第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看到我们市里测试中心对非强检的配料秤出具了检定报告,内页又是写的校准结果,我请教了一下测试中心的老师,他说只要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检定机构,可以对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的,他说配料秤虽然不是强检的,但是在强检目录里有呀,当然可以出具检定证书。我对这个问题没搞懂。

烦请各位大师给我一些帮助。谢谢大家。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1/08/31
1.第三方校准机构在证书上应该给出的建议下次校准时间
2.可以以非强制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参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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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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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校准机构在证书上应该给出的建议下次校准时间
2.可以以非强制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参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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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以来,对于测量设备的校准,本就没有强制的周期要求(只有检定的才有),计量所出具的校准报告中一直都是使用的“建议”这个字眼。作为“建议”,委托单位可采纳也可不采纳。企业本就应该自己决定所有自用的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
实际上很多委托单位都把报告中的“建议下次校验日期”作为固定的校验周期来看待,可是这么做就一定没问题了吗?这里要提到校准的目的,是为确定该测量设备是否还准确、可用。所以要去考虑这个建议周期是否能够对测量设备的可持续的使用及准确性维持提供保证。如果不能保证,那就更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满足自身使用要求的校准周期。
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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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1.第三方校准机构在证书上应该给出的建议下次校准时间
2.可以以非强制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参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谢谢您的回复。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由使用者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制定校准周期对吧,那我们计量股的同志根据校准报告上面的复校日期来判定人家的计量器具没有及时送检是错误的。
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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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ahua1981(dahua1981) 发表:
直以来,对于测量设备的校准,本就没有强制的周期要求(只有检定的才有),计量所出具的校准报告中一直都是使用的“建议”这个字眼。作为“建议”,委托单位可采纳也可不采纳。企业本就应该自己决定所有自用的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
实际上很多委托单位都把报告中的“建议下次校验日期”作为固定的校验周期来看待,可是这么做就一定没问题了吗?这里要提到校准的目的,是为确定该测量设备是否还准确、可用。所以要去考虑这个建议周期是否能够对测量设备的可持续的使用及准确性维持提供保证。如果不能保证,那就更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满足自身使用要求的校准周期。
谢谢您的回复。现在我们县里的检验检测机构都是按校准报告上面的复校日期请第三方校准机构来校准,费用高,问了一下几个检验检测机构,一年这一块的费用达到大几万,仪器好象也不是很多。象这样的话他们可以做期间核查来确定校准周期可以吧?我想咨询您一下有没有规范校准这一块的法规或规章。另外我求助的第二个问题,您能给我解答一下吗?象我说的那种情况是出具检定证书还是校准报告?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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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年韵(Insp_9dc95f1d) 发表: 谢谢您的回复。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由使用者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制定校准周期对吧,那我们计量股的同志根据校准报告上面的复校日期来判定人家的计量器具没有及时送检是错误的。
可以按照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校准周期,直接根据复校日期判定送检单位没有及时送检这个也要分情况,按照CNASCL01中7.8.4.3校准证书不应该包含校准周期日规定,除非已经与客户达成协议.其二有些设备可能到期后封存不用,等到下次使用时候再开启送检后使用,好有一些设备由于特殊情况(比如疫情导致封城无法送检),可以内部先做期间核查等
p333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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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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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对于校准证书是不应该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校准毕竟只属于企业或机构的自主行为,应该自定周期,自我评价溯源周期。但是又留了一个口子,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规定证书需给出复校时间间隔也是可以的。但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检定和校准是有区别的,检定是法执性活动,检定周期是为了该类计量器具整体在该周期内使用的置信率。而校准周期应该是由使用机构根据自身使用情况和自身要求的置信率进行评价,而不是由校准机构根据检定规程或经验主观给出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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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年韵(Insp_9dc95f1d) 发表:
大家好,这也不懂那也不清楚的迷糊虫又来了。上段时间在本县城的几家检验检测机构跟随领导们去检查时看到他们的校准报告上无一例外地写有复校日期,记得以前看书时上好象是除了计量标准或与客户有协议外一般校准证书都不给出复校日期的,不知道第三方校准机构这样写是不是错误的?(问了说这些检验机构说是没跟第三方校准机构有协议)也有可能是我们的计量股的同志们认识有误,一到人家检验机构查计量器具就看到校准报告到期了没有,这是第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看到我们市里测试中心对非强检的配料秤出具了检定报告,内页又是写的校准结果,我请教了一下测试中心的老师,他说只要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检定机构,可以对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的,他说配料秤虽然不是强检的,但是在强检目录里有呀,当然可以出具检定证书。我对这个问题没搞懂。
烦请各位大师给我一些帮助。谢谢大家。
      1、关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问题,除了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7.8.4.3条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配套的认可应用准则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对基本认可准则的该条款进行的进一步的说明(见下图)。

      2、您首先应该理清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的区别。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所以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的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给出“有效期”;后者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而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所以《校准证书》不进行合格判定(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原则上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另外一点,当国家、地方、行业或部门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时,无论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无论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出具《检定证书》,因为此类所谓的“检定”无据可依。非强检就是非强检,不是因为在强检目录里,就非得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以“校准”方式溯源也是可以的,关键是看合格判据究竟是什么。强检器具不光要看是否在强检目录里,还要看其用途是否用于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四个方面。
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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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按照规定对于校准证书是不应该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校准毕竟只属于企业或机构的自主行为,应该自定周期,自我评价溯源周期。但是又留了一个口子,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规定证书需给出复校时间间隔也是可以的。但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检定和校准是有区别的,检定是法执性活动,检定周期是为了该类计量器具整体在该周期内使用的置信率。而校准周期应该是由使用机构根据自身使用情况和自身要求的置信率进行评价,而不是由校准机构根据检定规程或经验主观给出
谢谢您的回复,我又进步了一点点。
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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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2、您首先应该理清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的区别。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所以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的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给出“有效期”;后者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而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所以《校准证书》不进行合格判定(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原则上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另外一点,当国家、地方、行业或部门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时,无论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无论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出具《检定证书》,因为此类所谓的“检定”无据可依。非强检就是非强检,不是因为在强检目录里,就非得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以“校准”方式溯源也是可以的,关键是看合格判据究竟是什么。强检器具不光要看是否在强检目录里,还要看其用途是否用于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四个方面。
路去老师,谢谢您的回复。计量器具分为强检和非强检,强检的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来检定然后出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非强检的可以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或者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校准报告对不?然后就是强检的有检定周期,非强检的由使用者根据使用情况来确定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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