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我翻译的ASTM A673,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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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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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 A 673/A 673M 结构用钢冲击试验取样程序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包括结构用钢的纵向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验的程序和两种试验频率。同一炉中和同一个产品上钢的冲击性能可能不同,不管是轧制态、控制轧制或是热处理态。购买者应当意识到在一块板材、棒材或型材的试验结果不一定能保证同一炉号的相同产品和被测产品具有相同的冲击韧性。对产品进行正火或者调质处理可以降低冲击性能不一致的程度。
1.2        当产品标准有规定时,本标准作为建筑用钢的补充标准。
1.3        本标准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产品规范,所以应向制造商或处理商询问可以得到的或所能提供的冲击吸收功水平和最低试验温度。
1.4        规定两种试验频率(“P”和“H”)。
1.5        无论数据以英寸-磅单位制还是SI单位制表示都应被认为合乎标准的。在本标准文本内,SI单位制在括号内表示。不同单位制中表示的数据不完全相等,所以不同单位制必须独立使用。不同单位制中数据的混用将导致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的发生。
2.        参考文献
2.1 ASTM标准:
A
3.       
4.        试验
4.1        冲击试验应按照A 370进行。一个冲击试验应有3个试样(从同一样品或试验位置),平均值不小于合同规定的最小值且任何情况下全尺寸试样不得低于7ft.lbf (10J)。
4.2        除4.3之规定外,板材/棒材的冲击试样取样位置应与拉伸试样取样位置相邻。型材的 冲击试样应位于型材端部翼板或腿部边缘到型材中心线距离的1/3处取样(见Fig. 1和Fig. 2)。对于由钢卷制成的钢板,从每个钢卷或由钢卷制成的钢板上取三组冲击试样(见第5部分);从规定的两个拉伸试样取样位置附近各取一组冲击试样(见A 6/A 6M),第三组冲击试样取样位置应紧跟最后制成满足规范要求钢板的后面。
4.2.1  除4.2.2之规定外,每个试样的长轴应与板的最终轧制方向平行或与型材的主轴线方向平行。
4.2.2 宽度大于24 in. [600mm] 钢板,如果在合同中规定,每个试样的长轴方向与钢板的最终轧制方向垂直。
4.2.3 每个试样的长轴方向应位于产品厚度方向上表面与中心距离的1/2。缺口轴线方向应与产品轧制表面垂直。
4.3        翼板厚度大于等于11/2 [38.1mm] 的型材,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备选的取样位置,则每个试样的长轴位于腹板中心线上、翼板内表面和翼板中心线在厚度方向上距离的1/2处。
4.4        缩减尺寸试样吸收功不应小于表1列出的按照全尺寸试样比例得出的值。
表1
4.5        除4.6之规定外,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4.6        在冲击吸收功满足合同要求的条件下,制造商有权选择比合同规定的更低温度。
4.7        实际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频率
5.1  频率“H”,以炉为单位测试板材、棒材和型材
由同一炉钢在同一制造厂生产的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每50吨(45百万克)进行一次冲击试验。试验应从不同轧制态和热处理态产品上取样。冲击试样应在最厚的产品上取样(以下情况除外):产品厚度不大于2in. [50mm]且厚度差大于3/8in. [10mm],应从最厚和最薄的产品上同时取样。产品厚度大于2in. [50mm]且厚度差大于1in. [25mm],应同时从厚度大于2in. [50mm] 最厚和最薄的产品上同时取样。如果最厚或最薄的产品的数量不足导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可以从厚度最接近的产品上取样。如果钢板由钢卷制成,每个评价的钢卷做三个冲击试验。由同一炉钢在同一制造厂生产的相同产品每50吨(45百万克)抽一个钢卷试验。同一炉厚度差大于等于1/16in. [2mm],应从最厚和最薄的产品上同时取样。
5.2  频率“P”,以件为单位的冲击试验
5.2.1 钢板
经淬火+回火处理的钢板每块进行冲击试验。
每块轧制态的钢板进行一个冲击试验。
钢板由钢卷制成,每个钢卷做三个冲击试验。
5.2.2 型材
每一炉名义尺寸相同(长度除外)的轧制态型材,至少每15吨[15百万克]或单根重量大于15吨时则每根做一个(3个一组)冲击试验。如果是热处理型材,则同一炉材料的每一热处理批次做一个(3个一组)冲击试验。如果型材在连续炉热处理,则每个热处理批次不得超过15吨[15百万克]。
5.2.3棒材
对于轧制态或在连续炉中热处理的棒材,同一炉材料制造且直径/厚度相同,每5吨[5百万克]做一个冲击试验。对于非连续炉热处理的棒材,同一炉材料制造直径/厚度相同的棒材,每一热处理批次做一个冲击试验。
6.        热处理
6.1  如合同中规定,材料应进行热处理。
6.2  如果板材以轧制态交货,制造商有权对钢板进行正火、去应力或正火+去应力处理。
6.3  如制造商选择以热成型代替热处理,应以订货合同热处理要求处理的全厚度试板试验结果为依据验收。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热处理制度制造商应基于以下考虑选择热处理制度:有利于细化晶粒;满足韧性要求。钢板生产商应告知客户试板热处理后的工序。
7.        复验
7.1  一个冲击试验中如果不止一个试验结果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或有一个试验结果小于5ft.lbf [7J] 和最小平均值的2/3中的较大值,应复验一个冲击试验并且复验的每一个试验结果不得小于最小平均值。
7.2  如果复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对于轧制态钢板,生产商有权选择热处理钢板;对于热处理态钢板,生产商有权选择再次热处理钢板。
7.3  热处理或再热处理后,应再进行一个冲击试验,要求同前。
7.4  按照频率“H”测试材料,如果最厚产品的冲击性能不能满足要求但次厚产品通过(炉的定义和4.1一致)。生产商有权选择对不合格材料复验,复验时单个产品合格与否取决于产品本身试验结果。
8.        试验报告
8.1  如果合同要求,应提供每炉钢的冲击试验报告。
8.1.1 试验报告应反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的每次试验结果。但是对于频率“H”,如果发货量小于50吨(45百万克)只需报告一次冲击试验结果;发货量大于50吨(45百万克)需报告两次冲击试验结果。
8.1.2对于频率“H”,被测产品厚度不必和单独要求时的产品厚度完全一致。按照5.1的要求选择被测产品厚度和选择发货产品厚度对验收来说是足够的。同一炉产品中,前后发货产品试验厚度不必相同。
8.1.3 由钢卷制成的钢板,每一个评价的钢卷必须附有三次冲击试验报告。如果使用的部分小于等于钢卷的1/2,只需报告试样取自最外圈和发货部分的最内圈的冲击试验报告。
8.1.4 对于由钢卷制成的钢板,测试报告应包括生产商和处理商的名称。
8.1.5 测试报告不需要签名/盖章。但应有文件清楚表明报告的提供者。报告的提供者应对报告内容负责即使没有签名/盖章。
8.1.6 当按照ASTM A673/A673M标准提供材料时,材料提供者应提供生产商原始报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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