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缺乏强有力的后续保障。从《政府采购法》来看,维护买方的权益有采购信息“发布”权、资格审查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敲定权”、废标权、签约验收权等,从某种意义来说,享有众多权力的买方一直是大家眼中的“强势体”,但单就此实例而言,“强者”竟然转变为了“弱者”。买方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历经了多个环节,旷日持久,牵制了买方精力和时间,采购活动还是“竹篮打水”,采购项目无法实施,采购需求难以满足,这其中的损失谁来承担?《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权利”,而采购人这方面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明显是个“空白”,令采购人茫然不知所措。
效率上大打折扣。就此实例来看,买方从招标公告发布,直至暂停采购活动,前后总共花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就算监督部门维持谈判结果,处理投诉完毕,还要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还得花精力、花时间,这就延长了采购周期,延期实施采购项目,采购效率大大折扣,无法及时满足买方需要,势必严重影响买方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其中的损失又有谁人来负责、谁来“承担”,无法可依、无处可找,买方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程序上过于繁琐。依照此实例来看,一个采购项目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前前后后总共经历了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废标――谈判――投诉――暂停采购活动等一系列过程,一环套一环,依照法定程序走,一步都不能跳跃。事实上,在执行采购程序之前,买方有个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上报与下达、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之后又有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验收付款等环节。因此,一个采购项目实施下来,通常让买方采购人员“说破了嘴、跑断了腿”,“一路走来不能回”,道道程序如独木桥,弄不好就会掉进水中,从头再来,以致买方见采购程序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