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相应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争取权益。就像工会可以为工人维护正当权益,消费者协会可以为遭受伤害的消费者追讨正当权益类似,在维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正当权益方面,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成立类似管理机构。如美国就成立了“小企业协会”(简称SBA)来保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正当权益,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促进不低于23%的订单由小企业获得。每年政府采购投标前,小企业管理局都要与政府各大部门谈判,保证订单按法定比例由小企业受益。并在各地方设置其分支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小企业管理局同其他政府机构采购机关合作,开发出了一些预留项目给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在国内政府采购活动中都享受一定的照顾和政策倾斜。
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搁置的方式。首先要加强对各地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前期工作的监管,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要根据实际情况,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其次也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采购预算时,集中将采购预算中适合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项目单独进行筛选,然后搁置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投资。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拆散合同”方式,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加入分包履行合同方案,将部分合同项目分包给更具专业化能力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在高质量完成采购合同的同时,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
以“联合体”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条款,采取”取长补短“、”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殊方式,联合一定数量及具备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集中大家的力量壮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竞争力,”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