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预算工作缺失“制衡机制”的主要原因
1、财政绩效评价职能开展得相对滞后,导致绩效评价职能无法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起到实质性的评价、校验作用。不少的地区,特别是在县一级,普遍没有设立专职的预算绩效评价机构,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也从不作任何评价,即使有时也开展了一些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那也是就事认事的事后评估,而没有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和解剖,从而使得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缺少了评价职能的“校验”。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直接削弱了其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制衡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因其职能原因或工作需要,闲置了一部分原来配置的资产;而同时,也有些单位为了工作需要,急需购置这类资产。对此资产状况,有些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其没有发挥统筹调拨或有效配置资产的管理职能,与预算编制机构也没有形成制衡关系,从而出现了一边是资产闲置不用,一边又重复购置的铺张浪费行为,这就白白地浪费了采购资金。
3、有些地区的执法和监督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不力,对其内控环节和制度建设也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人大、监察等部门,他们都将采购预算工作的各个环节看成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因而对其重视不够,评议不多,接触较少,忽略了自己的监督身份和监管权利,没有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内控制度提出过高的要求,这就对采购预算工作制衡机制的形成难以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4、政绩和形象工程,以及行政干预的影响,使得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难以接受绩效评价职能的反馈意见。在预算编制之际,不少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财政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时常受到来自于不同方面的干扰,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党委或政府说了算,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不行,一些特别的活动或支出项目,面对政府领导的意见,预算编制部门不能不予理睬,这就使得预算的编制难以再考虑到采购支出的效果,更无法接受包括绩效评价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