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话题】有合格报告却出现“不合格”情况,某检测机构仅对送检样品负责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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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me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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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8的释义说的很清楚“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在《准则》的4.5.18  g)还规定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假若客户给你送个无效的水样让我检,我就会说:“很抱歉!你这个样没有加固定剂且过了保质期,您看您能不能按XX方法标准的规定重采”,如果客户说重采不了,非要让我们给他测,在推脱不了只好给他测的情况下,我就要告知他我们将在委托协议、样品交接、合同评审等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标注该水样为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规范的无效样品。
        有病的是有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什么都敢做,什么样都敢接,什么样的报告或数据都敢出。
即使客户按照要求,给你提供了委托协议,样品交界,合同评审等记录,那么作为检测机构,又怎么能认定这些记录是真实的呢?换言之,检测机构依然是只能出具对样品的检测结果,依然不能判定此结果是否真正反映了该样品所在批次的产品质量结果。当然,我们讨论的是送检情况。抽检则不存在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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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5 9:32:53 Last edit by madmeimei
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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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检测机构的事。这锅要施工方和监理方来负责,甲方请监理回来就是来控制质量安全的,很明显就是监理和施工方狼狈为奸。
wyl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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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合不合格应该他们早就心中有数的。只不过为了利润……
sdlzkw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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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苍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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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测机构的留样复检合格的话,问题出在送检单位,中国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吧,只是没有曝光而已。
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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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正常了。检测单位检测什么东西,就对那个东西的检测结果负责。至于说被送检的样品是否具备代表性,检测单位是监控不到的,只有企业心里有数。如果是科学抽检,那就具备代表性,此时虽然也是只对样品负责,但是检测结果就具有了一定(批次)的代表性。可以作为判定某一批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而前述的企业主动送检行为如果不受科学抽样取样控制,其结果是难以作为判定某一批次是否合格的要素的。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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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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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本来就应该只对检测样品或检测样本负责,这是检测机构必须遵从的原则,这也是保证检测机构不受检测标准、方法、仪器等因素影响的重要规则。
检测机构只是一个具有检测化验分析测试等方法和设备具有某种资质的一个第三方机构,不具有任何执法、监督、建议、舆论导向的能力,这一点是保证检测结果公平的重要条件。

楼主的问题是没有认识到检测机构的能力或权限的所在,同时还以认识到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不只是检验检测这个环节所能决定的,那是由立法、执法、以及企业要守法运作的事情。

ko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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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guiyu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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