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8的释义说的很清楚“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在《准则》的4.5.18 g)还规定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假若客户给你送个无效的水样让我检,我就会说:“很抱歉!你这个样没有加固定剂且过了保质期,您看您能不能按XX方法标准的规定重采”,如果客户说重采不了,非要让我们给他测,在推脱不了只好给他测的情况下,我就要告知他我们将在委托协议、样品交接、合同评审等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标注该水样为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规范的无效样品。
有病的是有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什么都敢做,什么样都敢接,什么样的报告或数据都敢出。
即使客户按照要求,给你提供了委托协议,样品交界,合同评审等记录,那么作为检测机构,又怎么能认定这些记录是真实的呢?换言之,检测机构依然是只能出具对样品的检测结果,依然不能判定此结果是否真正反映了该样品所在批次的产品质量结果。当然,我们讨论的是送检情况。抽检则不存在这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