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检测机构仅对送检样品负责”的说法本身就有错,难道委托方送个不具有代表性、不规范、有问题的无效样品,你也要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其实是不负责任的托词。
检测机构没有尽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
请问检测机构如何能进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呢?
样品状态是送检人来确认的。
检测机构怎么能确定样品与产品的关联呢?
换了是你,作为检测机构,该如何做呢?
即使是去现场取样,又如何保证你取的就是别人要真的发出的的货呢?
真正判定样品状态本来就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他们自己或者与供应方一起从接收的货物中取样,然后送检,然后根据送检的报告来判定这批货是否合格。
甚至采购方本身也是可以自己检测相应指标的,送检只是一种更有说服力的方式。
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我并不会认为你的样品和你这批货有什么关系,我还是只对你送的这个样品负责,即使有批号,也不需要对与这个样品批号一致的其他产品负责。
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了也是拿出送的样品再做仲裁。
如果是样品本身不合格,检测却合格了,检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否则检测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检测机构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检测机构不是监察机构。
要检测机构对不该承担的责任负责,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混淆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