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样品的状态确认”与“检测结果合格与否的结论判定”是两码事,前者不需要检测数据为依据,而后者必须以检测数据为依据,是检测后的活动。楼主的问题主要是与后者有关。
首先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因此检测机构对样品状态的把关是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由送检人和检测机构收样人(样品管理员)来对样品的状态共同进行确认,即必须对样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我是做水质监测的, 换了是我,假如客户用矿泉水瓶在1天前采样装了近满瓶的水样让我给他测五日生化需样量,那我就会告知他“您这个样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的技术要求,作为无效样品,这个样测出来的结果是无效的”。
其次真正判定样品状态不仅仅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也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政府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政府来说有监管失职的责任;对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说轻了是技术和能力不足,说重了那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再次检测机构要规范自己所有的检测活动,包括采样活动;如果自己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就不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检测通常都要求生产负荷达75%及其以上,如果确实达不到,在征得相关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了样,那相应的责任就不在检测机构。
最后就是检测机构为了明确责任、以证视听和规范报告用语,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 l)规定,将“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没有因哪来的果,如果样品没有代表性,实验室测得再准也毫无意义,其结论的判定也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