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
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
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
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
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