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正如你所说,国防军工系统的确有自己的规定,但我认为国防军工系统不能称为一个行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在《计量法》调整范围内,军工系统有独立于《计量法》之外的特殊规定完全正常,当作为国家的各个行业是不允许独立于《计量法》之外另搞一套的。
我们讨论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不是计量法之外的军工系统的检定。计量法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的方法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在计量法中没分别规定外部执行还是内部执行强制检定的办法,因此企业的强制检定,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也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企业自己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但未经政府授权,哪怕是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也不能执行强制检定。
企业总是把顾客作为关注焦点,在乎的是顾客的要求。如果不是顾客强行要求,企业并不在乎校准机构是否通过CNAS认可,不在乎国际上能否互认,也不在乎加不加盖CNAS标识,企业只要求保证测量结果能够按溯源系统溯源到SI单位即可。法律上也没有哪一部强制要求校准机构必须进行CNAS认可,至今CNAS认可仍然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另外,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仅仅是公证方对校准能力的认可,不具有法制计量层面的校准资格的认可意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尽管有其特殊性,某些方面甚至严于高于计量法的要求,所以计量法规定其管理办法可
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并不是说可以脱离本法另行制定。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不例外,同样要遵循计量法的要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号令)就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从第六条看,将国防军工系统界定为行业是没有多大问题的。第九条也已对“强制检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国防系统与地方对强检的授权方式不同。对于地方而言,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是否有不授权企业对内开展相应项目的强检的不得而知。如果有不授权的情况,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有没有给出能够站得住脚的不授权的正当理由,也从未有所耳闻。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根据计量哪一部法律、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可以不授权企业内部开展对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如果没有任何理由不授权,那就是官本位的衙门作风。现如今强检免费了,估计哪家企业他都会授权。
如果不是顾客强行要求,企业并不在乎校准机构是否通过CNAS认可,不在乎国际上能否互认,也不在乎加不加盖CNAS标识,企业只要求保证测量结果能够按溯源系统溯源到SI单位即可。 话是这么说。除非你的客户不是正规的企业或公司,或者是不懂计量法,也没有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果真要是如此,那也就是一、二方的互认,谈不上第三方校准,仅受合同法的约束。再说,企业保证测量结果能够按溯源系统溯源到SI单位不是凭口说能溯源就溯源的,而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是按溯源系统溯源才行。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或为外方转包生产加工的企业,没有不在乎国际互认的。国内绝大部分的客户,也不可能认同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是通过没有任何资质的所谓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