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angjing73(yangjing73) 发表:
既然核查的目的是在仪器合格期内保证其稳定性,为什么不能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呢?不太懂,求指教。
要回答“为什么不能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首先就必须分清楚“期间核查”和“检定/校准”的概念,两个概念容不得混淆。检定和校准的概念大家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主要是为了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确定其是否合格。关于“期间核查”的定义,我们可以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9.49条,定义是:为了
确定……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的3.1条更明确定义“期间核查”是:
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为保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其
进行的核查。
“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显然违背了“期间核查”的定义。增加检定/校准次数本质上是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时间间隔)。例如原
规定检定周期一年,半年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可以算完成了本检定周期内的期间核查任务。如果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
用增加一次校准的方法进行所谓的“期间核查”,实际上是将检定周期改为半年,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
在半年检定周期内的“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就必须再进行一次“期间核查”,不仅说你没进行“期间核查”,因为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一年周期改为了半年,原一年只需
进行一次期间核查的,现反而需要进行两次“期间核查”。也就是说,增加检定/校准的方法不仅没起到期间核查作用,反而因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期长,增加了检定/校准次数,而使我们不得不再增加期间核查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