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分析仪器的期间核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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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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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3楼yangjing73:
  对这条规定不必纠结。RB/T 143中5.3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做作业指导书,你查一下检定规程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就明白了。其实,这条所说的“期间核查”并没有使用“核查标准”,并非我们常说的使用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仅仅是使用行政手段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罢了,你可以参见JJG21-2008,所谓的“使用中检验”并非检定示值误差,仅仅是检验外观、各部分相互作用,对数显千分尺增加了一项“漂移”。严格来讲这算不上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只能适用于那些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非关键测量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无法发现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关键测量设备示值或示值误差是否仍然保持稳定性(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检定”的目的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而“核查”的目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继续“能用”,不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例如某测量设备检定后立即用核查标准进行了首次期间核查,结论是示值误差非常大(设为a),只需要将a存档备案即可,因为检定是合格的,并经计量确认为可用。下一次期间核查如果核查结果是b,只要仍然是不合格,且b与a的差在允许的“稳定性”范围内,该测量设备就核查合格,仍然可以使用。如果b与a的差较大,用误差b判定该测量设备达到了“合格”标准,反而坏事了,说明测量设备的稳定性极差,应判定稳定性不合格,该测量设备已经不能再使用。
  有的版友说,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保证仪器的稳定性就行,这就说到了点子上。进行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首次核查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合格,首次核查不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不合格),从而确保测量设备继续可用。因此“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能正确判断测量设备是否“稳定”保持原有状态即可。但对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为了准确判定其稳定性,仍推荐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技术手段的“核查”。审核中重点审核需高度控制的测量过程,行政手段进行的“使用中检验”、“巡查”等,此时往往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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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6 3:11:36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雉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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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要回答“为什么不能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首先就必须分清楚“期间核查”和“检定/校准”的概念,两个概念容不得混淆。检定和校准的概念大家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主要是为了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确定其是否合格。关于“期间核查”的定义,我们可以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9.49条,定义是:为了确定……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的3.1条更明确定义“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为保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其进行的核查
  “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显然违背了“期间核查”的定义。增加检定/校准次数本质上是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时间间隔)。例如原规定检定周期一年,半年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可以算完成了本检定周期内的期间核查任务。如果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用增加一次校准的方法进行所谓的“期间核查”,实际上是将检定周期改为半年,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在半年检定周期内的“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就必须再进行一次“期间核查”,不仅说你没进行“期间核查”,因为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一年周期改为了半年,原一年只需进行一次期间核查的,现反而需要进行两次“期间核查”。也就是说,增加检定/校准的方法不仅没起到期间核查作用,反而因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期长,增加了检定/校准次数,而使我们不得不再增加期间核查的次数。
简直胡说八道,死抠字眼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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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雉马(v2931231) 发表:
简直胡说八道,死抠字眼误导他人。


  本人认为,概念的定义每一个字都有自己的作用,对回答和概念有关的问题,是必须根据国家给出的正式定义,逐字逐句“抠字眼”的。如果对“核查标准”、“期间核查”和“计量校准”的概念混淆不清,不能正确理解,那么在如何选择核查标准,如何进行期间核查中,必导致谬误百出。
  你认为解读概念问题“抠字眼”是“胡说八道”,可以讲出你的理由,本人一定洗耳恭听,愿闻其详。如果你的理由确实可以推翻我在本主题帖任一楼层“抠字眼”解读的观点,使我能在讨论中发现错误并获得纠正,本人承诺愿意奖励适量金币以表衷心感谢。但如果仅仅用“胡说八道”几个字不礼貌地搪塞回答,本人坚持认为这种回答不是技术讨论的正确态度,这种态度于技术讨论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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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5 0:40:4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雉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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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回复23楼yangjing73:
  对这条规定不必纠结。RB/T 143中5.3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做作业指导书,你查一下检定规程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就明白了。其实,这条所说的“期间核查”并没有使用“核查标准”,并非我们常说的使用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仅仅是使用行政手段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罢了,你可以参见JJG21-2008,所谓的“使用中检验”并非检定示值误差,仅仅是检验外观、各部分相互作用,对数显千分尺增加了一项“漂移”。严格来讲这算不上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只能适用于那些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非关键测量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无法发现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关键测量设备示值或示值误差是否仍然保持稳定性(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检定”的目的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而“核查”的目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继续“能用”,不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例如某测量设备检定后立即用核查标准进行了首次期间核查,结论是示值误差非常大(设为a),只需要将a存档备案即可,因为检定是合格的,并经计量确认为可用。下一次期间核查如果核查结果是b,只要仍然是不合格,且b与a的差在允许的“稳定性”范围内,该测量设备就核查合格,仍然可以使用。如果b与a的差较大,用误差b判定该测量设备达到了“合格”标准,反而坏事了,说明测量设备的稳定性极差,应判定稳定性不合格,该测量设备已经不能再使用。
  有的版友说,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保证仪器的稳定性就行,这就说到了点子上。进行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首次核查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合格,首次核查不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不合格),从而确保测量设备继续可用。因此“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能正确判断测量设备是否“稳定”保持原有状态即可。但对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为了准确判定其稳定性,仍推荐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技术手段的“核查”。审核中重点审核需高度控制的测量过程,行政手段进行的“使用中检验”、“巡查”等,此时往往不会被认可。
此表是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的内容,看看使用中检查的要求,请你说说怎么用“行政手段”核查基线噪声、基线漂移、灵敏度、检测限、重复性?RB/T 143中5.3明明白白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来开展期间核查,说白了就是采用缩水版的检定来做,现在我们用完整的检定/校准来做为什么不行?无非是钱的问题,难道就是因为个名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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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4楼雉马版友:
  非常感谢你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你提出的问题的确是深层次的问题,都是非常值得计量领域工作中认真深入研讨的问题,比那个不懂基本文明礼貌的“专家”提出的问题确实有价值得多。我对你的问题斗胆回答如下,仅供你和版友们讨论中参考:
  计量器具“使用中的检验”是JJF1001-1998的第9.19条定义,只不过有的检定规程编制者没有认真注意规范的用词,将“检验”写成了“检查”。定义全文是:“为查明计量器具的检定标记或检定证书是否有效、 保护标记是否损坏、 检定后计量器具是否遭到明显改动, 以及其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所进行的一种检查。注: inspecti on in use称为使用中检验。”术语放在了第9大条,显然这是“法制计量或计量管理”领域中的术语,这是对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正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执行“使用中检验”任务的应该是政府或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其关键还是检查是否依法执行了检定,检查“检定后”的标记、证书合法性,检查外观、各部分相互作用、零位正确性是否明显改动,检查选用计量器具的合理性(其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最大允差)等,因此我说它是行政检查的内容。
  技术参数检查内容,及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解决,因此都是通过“检定/校准”判定的,行政手段无法发现。因此,JJF1001-2011取消了术语“使用中的检验”,而增加了9.26条术语“测量仪器的监督检查”。这个术语就是1998版“使用中的检验”,为了突出“使用中的检验”是法制“监督”工作,而不是技术工作,特将“检验”这个有技术含量的词换成“监督检查”。虽然术语定义改了七八年了,但我们的检定规程编制者很可能并没注意到变化,没有关注到“使用中的检验”已经不复存在,还在使用这个术语,并仍把它理解成技术控制手段之一,至今有的检定规程仍在用“使用中的检验(或检查)”,这也算“惯性定律”在作祟吧。其实技术程序与管理程序有最大区别,检定/校准才是技术程序,技术程序规定技术要求和技术操作,完全不必规定“测量仪器的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应在“计量管理程序”中加以规定。
  现在我们用完整的检定/校准来做为什么不行?无非是钱的问题,难道就是因为个名字的不同?
  答:你提供的资料我不知道节选自哪个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不好贸然发表意见。不过我认为“基线漂移、灵敏度、检测限、重复性”等,行政手段很容易检查,唯有“基线噪音”不知是否可用行政手段发现。若行政手段不能发现,是不该列入“使用中检查”项目的,但可纳入期间核查这个技术手段控制中。检定/校准包括抽样检定、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周期检定、自愿检定、仲裁检定等都有自己的定义,没有一个可以代替“使用中的检验”(现在的测量仪器的监督检查)。术语定义的目的是对不同的相似术语加以明确区分,避免使用中混淆,因此并不是钱不钱的问题。钱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也并非万能。术语定义不同,所做工作就不同,不能用一个工作去代替另一个工作,比如种菜和养猪都是农活,都要花钱,都要创造价值,但种菜不能代替养猪。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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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中的检验”是JJF1001-1998的第9.19条定义,只不过有的检定规程编制者没有认真注意规范的用词,将“检验”写成了“检查”。
      看看楼上这位不学无术正经歪念的所谓“专家”。明明34楼雉马版友晒出的检定规程截图证据清清楚楚地写着“使用中检查”,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RB/T143-2018第5.3条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实验室具备对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条件,可以依据该检测设备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检查”要求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明确核查的环境条件、设备和计量标准、计量要求以及判定和评价方式等,按照作业指导书对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一表述没有任何问题,表明对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可以依据校准规范的要求,也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中的“使用中检验/检查”的要求,来编制《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之所以使用“使用中检验/检查”这一术语,正是因为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发布的检定规程都是使用“使用中检验”这一术语(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中依然存在),2010年之后发布的检定规程,全部都按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改称“使用中检查”了。2011版的JJF1001用“测量仪器的监督检查(9.26条)”取代了旧版的“[计量器具的]检查(9.18条)”和“[计量器具的]检验(9.19条)”两条术语定义,并且不限于法定要求。35楼这位一知半解,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却妄断规程起草人的错。难道所有检定规程起草人、审核人的天门都没你高?人家都是错,国家标准也是错,行业标准也是错,就你是墨索里尼,永远对。真可谓恬不知耻。
      所有计量检定规程的适用范围都有“使用中检验/检查”这一项,请问都在啥时候用啊?一个简单的“期间核查”技术讨论,居然东扯西绕搬出“行政手段”出来闲扯。这也叫举证?如此恶劣的学风,这也能叫“公平、公正、平等的发表不同的观点”?这就是你所谓的“中国传统文明礼仪”?这就是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没有一点学术道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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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8 16:33:09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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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供的资料我不知道节选自哪个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不好贸然发表意见。
      以上是35楼的某“专家”的回答。人家34楼“雉马”版友说得清清楚楚:此表是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的内容。此人却装瞎看不见。明明人家问:“请你说说怎么用‘行政手段’核查基线噪声、基线漂移、灵敏度、检测限、重复性?”此人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回答:不过我认为“基线漂移、灵敏度、检测限、重复性”等,行政手段很容易检查,唯有“基线噪音”不知是否可用行政手段发现。若行政手段不能发现,是不该列入“使用中检查”项目的,但可纳入期间核查这个技术手段控制中。明明是技术活,却偏偏要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怎么个容易检查法子呀?是不是要党委书记或主任亲自出马就容易检查啦?扯不出啥技术,居然开始扯起“种菜”、“养猪”来了。
doing4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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