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简直胡说八道,死抠字眼误导他人。
要回答“为什么不能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首先就必须分清楚“期间核查”和“检定/校准”的概念,两个概念容不得混淆。检定和校准的概念大家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主要是为了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确定其是否合格。关于“期间核查”的定义,我们可以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9.49条,定义是:为了确定……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的3.1条更明确定义“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为保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其进行的核查。
“用校准的方法去核查”显然违背了“期间核查”的定义。增加检定/校准次数本质上是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时间间隔)。例如原规定检定周期一年,半年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可以算完成了本检定周期内的期间核查任务。如果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用增加一次校准的方法进行所谓的“期间核查”,实际上是将检定周期改为半年,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在半年检定周期内的“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就必须再进行一次“期间核查”,不仅说你没进行“期间核查”,因为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一年周期改为了半年,原一年只需进行一次期间核查的,现反而需要进行两次“期间核查”。也就是说,增加检定/校准的方法不仅没起到期间核查作用,反而因缩短了检定/校准周期期长,增加了检定/校准次数,而使我们不得不再增加期间核查的次数。
原文由 雉马(v2931231) 发表:
简直胡说八道,死抠字眼误导他人。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此表是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的内容,看看使用中检查的要求,请你说说怎么用“行政手段”核查基线噪声、基线漂移、灵敏度、检测限、重复性?RB/T 143中5.3明明白白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来开展期间核查,说白了就是采用缩水版的检定来做,现在我们用完整的检定/校准来做为什么不行?无非是钱的问题,难道就是因为个名字的不同?
回复23楼yangjing73:
对这条规定不必纠结。RB/T 143中5.3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标准中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做作业指导书,你查一下检定规程的“使用中检验/核查”的要求就明白了。其实,这条所说的“期间核查”并没有使用“核查标准”,并非我们常说的使用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仅仅是使用行政手段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罢了,你可以参见JJG21-2008,所谓的“使用中检验”并非检定示值误差,仅仅是检验外观、各部分相互作用,对数显千分尺增加了一项“漂移”。严格来讲这算不上技术手段的期间核查,只能适用于那些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非关键测量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无法发现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关键测量设备示值或示值误差是否仍然保持稳定性(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检定”的目的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而“核查”的目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继续“能用”,不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例如某测量设备检定后立即用核查标准进行了首次期间核查,结论是示值误差非常大(设为a),只需要将a存档备案即可,因为检定是合格的,并经计量确认为可用。下一次期间核查如果核查结果是b,只要仍然是不合格,且b与a的差在允许的“稳定性”范围内,该测量设备就核查合格,仍然可以使用。如果b与a的差较大,用误差b判定该测量设备达到了“合格”标准,反而坏事了,说明测量设备的稳定性极差,应判定稳定性不合格,该测量设备已经不能再使用。
有的版友说,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保证仪器的稳定性就行,这就说到了点子上。进行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首次核查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合格,首次核查不合格,后续核查就应该继续保持不合格),从而确保测量设备继续可用。因此“不拘束什么方法”,只要能正确判断测量设备是否“稳定”保持原有状态即可。但对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为了准确判定其稳定性,仍推荐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技术手段的“核查”。审核中重点审核需高度控制的测量过程,行政手段进行的“使用中检验”、“巡查”等,此时往往不会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