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人概念混乱,瞎忽悠,讨论态度极不端正,我不想回复这种人。现强调以下几点,作为结束我在本主题帖中的讨论:
不要混淆“实验室”与“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是一个团体,“实验室管理体系”讲的是各项“管理”工作的组合,团体是法人,各项管理工作完整,团体是法人之下的一个部门,管理工作单一。
独立法人的实验室才具有完整的管理体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实验室没有完整的管理职能,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
不要混淆“检验检测机构”与“校准或检测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必须“资质认定”或称“计量认证”。校准或检测实验室不需要政府进行资质认定,可以自愿申请“CNAS实验室能力认可”。CNAS的内审标准不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内审标准也不适用于校准或检测实验室,但GB/T19011适用于所有的管理体系,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也包括校准或检测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开展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前提条件,是建立有完整的管理体系,没有“管理体系”就不存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必有完整的管理机构。法人机构的一个下属部门管理职能并不不完整,如果是实验室也就只能具有“专业技术管理”和“实施”的职能,管理职能单一的下属一个部门,无法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不能建立“管理体系”,又何来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所谓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独立性原则,指的是法人单位在组织内部审核时,本部门的内审员不能审核自己工作的部门,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对各部门的审核应由本法人单位内,该部门以外的内审员审核。本法人单位外部的人员可以参与法人单位的内部审核,但不能行使“内审员”的权力,只能作为审核组聘请的“技术专家”,给本次内部审核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