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天平是否可以校准

浏览0 回复43 电梯直达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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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的流氓即便是在全国人民最欢庆的过年期间,也不会忘记骂人。大过年的,都希望有个好的开端,好的祝福,只要骂人者不怕他的嘴巴再臭一年,嘴角再烂一年,就让他尽情地骂吧!
      我已经在大年三十和大年初一两天没发言了,已经给足了30楼这位“学术流氓”面子了。可“这位"学术流氓”是给脸不要脸。几十年如一日从不收敛。我29楼的反驳,哪一句说得不对?哪一句没有给出依据证据?你28楼的回复,什么时候提供了真实的案例、记录与权威证据?让你拿出证据,谅你也没那个能力晒得出来。说你瞎了眼难道有错吗?冤枉你了吗?大年初一后第一个开骂“流氓”的,就是你这个“学术无赖”。寿终正寝也该轮到你这个“学术流氓”了。
      JJF1001第9.56条注4的“产品要求”其实就是GB/T9000的“质量要求”,只会骂人的流氓在29楼严重混淆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这两个概念。GB/T9000给“质量要求”的定义才是产品是否“合格”判据。“对于测量设备而言”,其“合格”判据是该测量设备的产品标准或检定规程规定的“产品要求”,而不是“计量要求”。
      东扯西绕偷换概念现在又开始转移话题扯出GB/T9000“质量要求”来了。GB/T 19022标准的名称就叫“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哪里扯到了“质量要求”啊?检定规程规定的“产品要求”是什么?JJG 30-2012《通用卡尺检定规程》和JJG 34-2008《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的“产品要求”在哪一条哪一款?你不就是依仗新人与非计量专业版友不清楚不熟悉,从而达到忽悠误导之目的吗。JJF1001第9.56条注4(见29楼截图)写得清清楚楚:计量要求不是产品要求,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定义正文的意思也写得清清楚楚“计量确认”的合格判据(预期使用要求)就是注3。你还要没完没了地在这里正经歪念不拿证据的否定,什么意思?
      强制检定范围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与“产品要求”相同,此时的“计量检定”同时可视为“计量确认”。除此之外的测量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却并不一定满足“计量要求”,因此仍需进行“计量确认”。现场使用的测量设备绝大多数并非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因此,这些测量设备无论进行了校准还是检定,均应进行“计量确认”。
      谁规定的检定规程里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都是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谁强制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不可以是“法定计量要求”?让你把你们家的,以“检定”方式溯源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除了装死,还是装死。我料死了你,接下来还是装死。
      骂人者复制粘贴了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术语定义,一知半解地片面强调注3“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岂不知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计量要求”均有“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要求,文字相同含义却相异。满足“产品要求”的测量设备可判为“合格”,故检定/校准之后即可依据“产品要求”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计量要求”是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不能将评判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的“质量要求”与评判是否能用的“计量要求”相混淆。
      狗屁不懂在这里瞎嚷嚷。测量设备生产厂家执行产品标准,依据“产品要求”进行合格判定的,那是产品检验检测活动,不是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出具的是《产品合格证》,不是《检定/校准证书》。全世界都没有谁依据《产品合格证》来进行“计量确认”的,恐怕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才会将检验检测的合格判定,与计量确认的合格判定混为一谈。
      其实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定义的注3下面就是注4,那里清清楚楚地写道“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骂人者如同盲人摸象,却就是看不见。这条注就是在提醒路云这种一贯概念混淆的人,不要混淆测量设备的“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这条注谆谆告诫路云这种人,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通常与“计量要求”不同,“计量要求”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也就是说,测量设备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规定的是“产品要求”,不是“计量要求”,其计量要求通常是将使用该测量设备实施测量的被测对象对此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
      GB/T 19022的前言部分(见24楼截图)说得清清楚楚:当你这个“预期使用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时,……,这不是评判测量设备是否能用的“计量要求”是什么?你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预期使用要求”,为什么还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而不以“校准”方式溯源呢?你都蠢到这个份上了,还要没完没了的嚼什么舌呀?你单位判定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是否能用的“计量要求”是什么?哪一部检定规程里规定的是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是根据“产品要求”作出的,还是根据“计量要求”作出的?依据的是产品标准还是检定规程?说出来给我听听。如果你连这么简单的东西都说不清道不明,那不就证明你就是一个彻头彻尾名副其实的“学术无赖”。谁将“产品要求”与“计量要求”混为一谈,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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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3 11:46:5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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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全国人民欢庆的新年春节,嗜好骂人的流氓骂街恶习也停不下来,还以大年三十和初一两天没骂而懊恼不已。我已经说过,大过年的,都希望有个好的开端,好的祝福,只要骂人者不怕他的嘴巴再臭一年,嘴角再烂一年,就让他尽情地骂吧!为了仁至义尽,仅回答他31楼提出的一个概念混淆最严重的问题:
  路云问题:GB/T 19022标准的名称就叫“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哪里扯到了“质量要求”啊?检定规程规定的“产品要求”是什么?JJG 30-2012《通用卡尺检定规程》和JJG 34-2008《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的“产品要求”在哪一条哪一款?
  答:任何产品都存在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作为特殊产品的测量设备也毫无例外地存在“质量要求”。测量设备这个产品因为是“用于”测量过程的一种“工具”,因此不仅具有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质量要求”,还具有能否被“用于”某个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合格”与“可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生产标准以及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检定规程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指标,都是判定其是否合格的“质量要求”,只不过生产标准提出的“质量要求”用于测量设备销售之前的生产阶段,这个阶段的测量活动称为“质量检验”。而检定规程提出的“质量要求”用于测量设备销售之后的使用阶段,这个阶段的测量活动称为“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

  但,作为“工具”,合格与可用是两个不同的要求和概念,合格不一定就可用,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能用。所以测量设备既有“质量要求”,也有“计量要求”,满足“质量要求”判为“合格”,满足“计量要求”才能判为“可用”。测量设备虽然满足“质量要求”判定为质量合格,但在某些测量过程中却并不一定满足“计量要求”,并不一定“可用”。反之,质量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某些测量过程中也并不一定是不可用。所以,国家标准GB/T 19022标准的名称就叫《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这个“测量设备的要求”既包括“质量要求”也包括“计量要求”,因此标准对测量设备同时提出了“计量确认”应包括“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两个过程。“校准”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离“质量要求”差多少,“计量验证”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是否可用。这就是为什么GB/T19022规定既需要质量检验的计量校准(包括GB/T19022回避使用的计量检定),也需要验证能否用于特定的测量过程的计量确认的原因。

  因此,根据《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以及《校准证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根据“产品要求”(即质量要求)作出的,绝不能与根据“计量要求”作出的是否可用的结论(注:极少一部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例外)相混淆。

  谁“是一个彻头彻尾名副其实的无赖。谁将产品要求与计量要求混为一谈”,通过本主题帖中路云这个只会骂人的流氓、无赖发表的帖子,的的确确“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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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6 1:14:1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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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全国人民欢庆的新年春节,嗜好骂人的流氓骂街恶习也停不下来,还以大年三十和初一两天没骂而懊恼不已。我已经说过,大过年的,都希望有个好的开端,好的祝福,只要骂人者不怕他的嘴巴再臭一年,嘴角再烂一年,就让他尽情地骂吧!为了仁至义尽
      大年初四三更半夜首先开骂的,就是你这个躺进棺材都要伸手的“学术流氓”,你嘴如此之贱,如此的欠骂、招骂、找骂,不成全你,你躺进棺材那肯缩手啊。
      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生产标准以及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检定规程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指标,都是判定其是否合格的“质量要求”,只不过生产标准提出的“质量要求”用于测量设备销售之前的生产阶段,这个阶段的测量活动称为“质量检验”。而检定规程提出的“质量要求”用于测量设备销售之后的使用阶段,这个阶段的测量活动称为“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
      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质量检验”,是分别依据产品标准GB/T 21388-2008《游标、带表和数显深度卡尺》、GB/T 21389-2008《游标、带表和数显卡尺》,和GB∕T 1219-2008《指示表》、GB/T 18761-2007《电子数显指示表》进行的。两者的“检定/校准”,是分别依据JJG 30-2012《通用卡尺检定规程》和JJG 34-2008《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进行的。两个检定规程的第4部分,都清清楚楚地列出了“计量性能要求”,你正经歪念将其曲解为“质量要求”,你存心恶意到底想忽悠谁呀?问你《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是根据“产品要求”作出的,还是根据“计量要求”作出的?依据的是产品标准还是检定规程?你敢正面回答吗?屁都不敢放。到底谁混淆啦?你重三倒四地唠叨“产品要求”,无非就是在这里偷换概念,将产品质量的“检测活动”,与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活动”混为一谈。

      测量设备虽然满足“质量要求”判定为质量合格,但在某些测量过程中却并不一定满足“计量要求”,并不一定“可用”。反之,质量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某些测量过程中也并不一定是不可用。
      “当计量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时”这一关键重要的前提条件,你却刻意隐藏掖着不说。多次问你“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除了法制性不同外,还有什么区别?你却只字不提。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可用”?哪部法律法规又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用”
      所以,国家标准GB/T 19022标准的名称就叫《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这个“测量设备的要求”既包括“质量要求”也包括“计量要求”
      GB/T 19022标准对测量过程的所有要求,都在第7.2.2条里(见26楼截图),哪一段说的是测量设备的“质量要求”?纯属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
      “校准”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离“质量要求”差多少,“计量验证”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是否可用。
      你这个“校准”的目的是从哪阴间里搜来的?上面截图第4.10条“校准”定义中,哪里扯到了测量设备的“质量要求”?GB/T 19022的前言部分也说得清清楚楚:明确满足计量要求是测量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你不胡编臆造是不是嘴里会生蛆呀?当这个“计量要求(预期使用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时,“计量确认(校准+验证)”不就与“检定”等效(相同)吗。当“计量要求(预期使用要求)”不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自然就与“检定”不相同了。如此简单的道理,你这副木鱼的脑袋,恐怕这辈子是教不会了。测量设备到底应该是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除了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无赖”,恐怕没有人听不懂看不明的。
      这就是为什么GB/T19022规定既需要质量检验的计量校准(包括GB/T19022回避使用的计量检定),也需要验证能否用于特定的测量过程的计量确认的原因。
    什么叫“回避使用”啊?GB/T 19022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0012,前言部分是特意根据我国的国情(“检定”活动)增加的说明解释。从这一点看,只能证明你懂个屁。
      因此,根据《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以及《校准证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根据“产品要求”(即质量要求)作出的,绝不能与根据“计量要求”作出的是否可用的结论(注:极少一部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例外)相混淆。
      这纯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这一点我在前面第四段已经反驳,不再赘述。问你“产品要求”在检定规程的哪一条哪一款,你连屁都不敢放。要你拿出哪一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可用的案例,你也拿不出。要你晒出你们家的普通游标卡尺和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注:以“检定”方式溯源),你也照样拿不出。除了无休止地半夜三更爬起来桶鸡舍搅局,你这个“学术流氓”还有什么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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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骂人闻名于世的路云在33楼终于明白了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质量检验”,是分别依据产品标准GB/T 21388、GB/T 21389、GB∕T 1219、GB/T 18761等进行的。明白了四个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就是卡尺和指示表的“质量要求”或称“产品要求”,决定了销售前的通用卡尺和指示表是否合格。两者的“检定/校准”分别依据JJG30和JJG34进行,两个检定规程的第4部分清清楚楚地列出了“计量性能要求”。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不能不说是路云先生的一个小小进步,可以给予一个点赞。
  但很遗憾,路云并不明白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正是以“计量性能要求”提出的,两个检定规程提出的“计量性能要求”,绝大多数都是四个国家标准提出的“产品要求”,因此是判定使用中的通用卡尺和指示表是否合格的“产品要求”,而并非判定其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路云先生严重混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真不知道他“存心恶意到底想忽悠谁”。
  不管依据产品标准还是检定规程做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都是指测量设备这个“产品”是否合格的结论。只不过依据产品标准做出的合格与否结论是反映测量设备制造和销售中的质量状况,依据检定规程做出的合格与否结论是反映测量设备在销售后和使用中的质量状况。《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正是根据检定规程规定的在用计量器具“产品要求”作出的质量状况结论。这是我一直正面回答和强调的,只不过路云一门心思只想着如何发泄骂人毒瘾,从不认真看回答内容罢了。路云在这里一直都在偷换概念,将判定测量设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产品要求”,与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长期以来混淆不清,混为一谈。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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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骂人闻名于世的路云在33楼终于明白了通用卡尺和指示表的“质量检验”,是分别依据产品标准GB/T 21388、GB/T 21389、GB∕T 1219、GB/T 18761等进行的。明白了四个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就是卡尺和指示表的“质量要求”或称“产品要求”,决定了销售前的通用卡尺和指示表是否合格。两者的“检定/校准”分别依据JJG30和JJG34进行,两个检定规程的第4部分清清楚楚地列出了“计量性能要求”。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不能不说是路云先生的一个小小进步,可以给予一个点赞。
      听到这种狼外婆式的语气就令人恶心。自己将“检验/检测活动”与“检定/校准活动”概念混淆不清,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混为一谈,居然也好意思来为我“点赞”,脸皮可真够厚的。
      但很遗憾,路云并不明白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正是以“计量性能要求”提出的,两个检定规程提出的“计量性能要求”,绝大多数都是四个国家标准提出的“产品要求”,因此是判定使用中的通用卡尺和指示表是否合格的“产品要求”,而并非判定其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路云先生严重混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真不知道他“存心恶意到底想忽悠谁”。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说出来的话都前后自相矛盾。前面说“产品要求”依据“计量性能要求”提出,后面又说检定规程提出的“计量性能要求”又是源自“产品要求”。这样的臭水平,也好意思在这里丢人现眼。是先有《产品标准》还是先有《检定规程》啊?你拎不拎得清啊?有哪个产品标准中的“产品要求”,是依据检定规程的“计量性能要求”提出的?产品尚未问世,哪来的“检定/校准”啊?任何产品的“产品要求”,都是根据产品使用者提出的“使用需求”来设计确定的。从你这番表述看,你的确是懂个屁!
      路云在这里一直都在偷换概念,将判定测量设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产品要求”,与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长期以来混淆不清,混为一谈。
      无论是产品标准的“产品要求”也好,检定规程的“计量特性要求”也罢,都是法定要求。GB/T 19022的前言部分已经说得清清楚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意思已经非常清楚了,即: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就是“法定计量要求”时,“是否合格”的结论就与“是否可用”的计量确认结论相同、等效。当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否可用的“计量要求”)不是“法定计量要求”时,你就不应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如此简单的道理,你搞了几十年都还没搞清楚,到底谁长期混淆不清,混为一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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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骂人和概念混淆闻名于世的路云,是不是混淆了“检验/检测活动”与“检定/校准活动”,及混淆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事实就摆在他的帖子中,我不想再作任何评判。我唯一的希望是,请路云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他们使用的“天平是否可以校准?”,请回答“应该”校准,还是“可以”校准,或者是只能检定而“不可以”校准,如果你想再延伸一下,就针对你的答案回答一下“为什么”。不要再在这里东拉西扯,胡诌八扯,恶意转移话题,浪费网络资源和大家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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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以骂人和概念混淆闻名于世的路云,是不是混淆了“检验/检测活动”与“检定/校准活动”,及混淆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事实就摆在他的帖子中,我不想再作任何评判。我唯一的希望是,请路云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他们使用的“天平是否可以校准?”,请回答“应该”校准,还是“可以”校准,或者是只能检定而“不可以”校准,如果你想再延伸一下,就针对你的答案回答一下“为什么”。不要再在这里东拉西扯,胡诌八扯,恶意转移话题,浪费网络资源和大家宝贵的时间。
    你是不是在这里装疯啊?你有那个能力评判吗?我9楼给楼主的回复(已被管理员置顶,并推举为“推荐答案”),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其最后一段话“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第三方环保检测实验室的天平,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关键是看你的合格判据是什么。”看不懂吗?是不是还要我带你去上识字班呀,无赖?还有35楼的最后一段,表述得还不够清楚吗?
    想知道确切答案吗?那你先告诉我,楼主所使用的天平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什么?说不出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别老是这么犯贱招骂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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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街一贯概念混淆的路云,请你看清楚楼主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那么,第三方环保检测实验室的天平必须检定吗?
  本版版主推荐你的帖子是因为你引用的国家法规,并不代表赞成你的错误。请问你搞清楚了“楼主所使用的天平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什么”了吗?用你自己的骂语回答你自己把,如果你“说不出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
  我12楼的回答已经非常明确,你既然故意或假装没看见,继续在这里追问,我就给你再重复一次:
  无论楼主所使用的天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什么(再次强调:此处“计量要求”是“预期使用要求”,是“能用与否的判据”,而绝非你所说的“合格判据”,你明显混淆了作为测量设备产品“合格与否”的“质量要求”与“能用与否”的“计量要求”这两个概念)。作为“第三方环保检测实验室”,不会进行“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贸易结算,“天平”这种测量仪,更不可能用于“车辆超限超载的称重”。楼主配置的“天平”的“计量要求”必须由实验室开展的“环保检测”项目的使用要求确定,不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绝不可能纳入“强制检定”,因此实验室“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同时我还讲到,术语“非强制检定”,是“检定”这个“依法强制”的法制计量术语与“非强制”共同组成的词组,显然是个自身就自相矛盾的术语,将来新的计量法极有可能淘汰这个不伦不类自相矛盾的术语。所谓“非强制检定”将由“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替代,因此,该实验室配置的天平根据“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的规定,改为“自行选择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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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看清楚楼主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那么,第三方环保检测实验室的天平必须检定吗?
      你是不是长了一副猪脑啊?我什么时候说过“第三方环保检测实验室的天平必须检定”啊?
      本版版主推荐你的帖子是因为你引用的国家法规,并不代表赞成你的错误。请问你搞清楚了“楼主所使用的天平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什么”了吗?用你自己的骂语回答你自己把,如果你“说不出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
      正因为楼主没有提供他所使用的天平的“合格判据”,所以我9楼最后一段的意思才说“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究竟是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关键是看你的合格判据是什么。错在哪里呀,“学术流氓”?要么你就在这里指出这句话错在哪里,要么你就向管理人员反馈,在这里没完没了的叽叽哇哇嚼什么屁舌呀?
      无论楼主所使用的天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什么(再次强调:此处“计量要求”是“预期使用要求”,是“能用与否的判据”,而绝非你所说的“合格判据”,你明显混淆了作为测量设备产品“合格与否”的“质量要求”与“能用与否”的“计量要求”这两个概念)。
      “能用与否”的“计量要求”怎么就不是“合格判据”啦?“能用”到底算“合格”还是“不合格”呀?所谓“合格判据”,无非就是分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另一种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除了这两种,你这个“学术流氓”还能变出第三种吗?
      同时我还讲到,术语“非强制检定”,是“检定”这个“依法强制”的法制计量术语与“非强制”共同组成的词组,显然是个自身就自相矛盾的术语,将来新的计量法极有可能淘汰这个不伦不类自相矛盾的术语。所谓“非强制检定”将由“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替代,因此,该实验室配置的天平根据“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的规定,改为“自行选择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就可以了。
      这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放屁!“检定”(JJF1001第9.17条)啥时候变成“依法强制”的法制计量术语“强制检定”(JJF1001第9.21条)啦?“检定”明明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JJF1001第9.22条),你完全就是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正经歪念、存心恶意地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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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窍不通只知天天骂人的路云还在这里扯个没完。“检定”、“校准”、“比对”是量值溯源的三种形式,“校准”、“比对”是量值溯源的自主和自愿层面的术语,“检定”是法制计量层面的术语,都是定义所确定的。路云分不清什么是“法制”计量,什么是“自主”计量,检定既然是“非强制”的,还谈什么“法制”,直接采用自主自愿的“校准”或“比对”进行量值溯源岂不完事?我已说过多次,所谓“非强制检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没有术语“校准”,或“校准”并不普及而不得不发明的一个术语,当前术语“校准”被广泛普及和接受的情况下,“非强制”的法制计量这个自身自相矛盾的术语“非强制检定”,已具备被淘汰的充要条件,该淘汰了。
  楼主的问题是“天平是否可用校准”,关于量值溯源的三种形式“检定”、“校准”、“比对”之间的异同,以及术语“非强制检定”今后的去向,我认为各自观点都已表达清楚,因此在本主题帖中,无论路云如何谩骂,无论他是否他所骂的“是不是长了一副猪脑”,也无论他如何反复重复他的观点,本人将都不再就此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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