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889】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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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如果擅自终止采购活动,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需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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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保证金的,这样的情况保证金不退的,而且如果是重点工程,还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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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不足三家,可终止采购活动,即为流标。
只要满足三家合格,就必须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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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不足三家,可终止采购活动,即为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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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都有备用方案,毕竟中途退出可能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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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只要是违法了国家政策法规,就必须受到惩罚,不能由着性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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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只要是违法了国家政策法规,就必须受到惩罚,不能由着性子来。
都是有规则的,不是可以随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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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有规则的,不是可以随便的
是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否则就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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