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具类公开招标项目中,技术条款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连续3年同个产品名称的检测报告,这样设定合法吗?
答:不合法,该要求变相限定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经营年限,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