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936】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一定要设置磋商环节吗?能否规定第一轮磋商报价就是最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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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一定要设置磋商环节吗?能否规定第一轮磋商报价就是最终环节?



答:不可以,磋商必须有磋商这道程序。首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明确,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其次,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五种项目情形都较为特殊,大部分都是需要多轮磋商讨论后才能确认最为合适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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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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