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潘岳说,《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潘岳强调,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叫“试行”和“暂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