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通过CNAS认可的企业内部实验室可否对外出具带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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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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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
    我想请教一下,我们是企业内部实验室,已经通过了CNAS认可,我们能否向我们母体公司的外部客户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呢?报告送检单位就不是我们实验室的母体公司,而是其他公司名称,这样可以吗?如果客户非要,我们在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这样是否可行呢?还有企业内部实验室的体系文件要必须体现服务对象是母体公司吗?如果对外出具报告了,是不是体系文件也要改了,不能这样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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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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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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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们可以向你们母体公司的外部客户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报告送检单位是其他公司名称是可以吗。如果客户非要,我们在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这样是可行的。
对外出具报告的前提是你们相关项能力具备资质且通过CNAS认可。外部送检样品肯定要有委托单和技术协议等,其次外部样品管理和原始记录,报告等都要体现在你们相关程序文件等里面。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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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具,但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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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 但是如果涉及法律要求进行资质认定或其他资质要求的 ,就要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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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纤纤呀(Ins_ba7be7ab) 发表:
各位老师好!
    我想请教一下,我们是企业内部实验室,已经通过了CNAS认可,我们能否向我们母体公司的外部客户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呢?报告送检单位就不是我们实验室的母体公司,而是其他公司名称,这样可以吗?如果客户非要,我们在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这样是否可行呢?还有企业内部实验室的体系文件要必须体现服务对象是母体公司吗?如果对外出具报告了,是不是体系文件也要改了,不能这样写了呢。
      个人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1、企业内部实验室的CNAS能力认可属于“第一方”认可,实验室是以非独立法人的身份申请认可的。这是与“第三方”认可的主要区别,后者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申请认可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第一方”和“第三方”认可了。
      2、根据“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的定义,可知其“客户”均为企业内部客户。

检测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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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 但要注明:该报告仅限送检单位内部科研、教学等用途参考使用,不做商业和仲裁等用途。
纤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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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第一点,新的认可规则里取消了这个第一方和第三方定义,您说的第二点正是我纠结的点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个人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1、企业内部实验室的CNAS能力认可属于“第一方”认可,实验室是以非独立法人的身份申请认可的。这是与“第三方”认可的主要区别,后者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申请认可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第一方”和“第三方”认可了。
      2、根据“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的定义,可知其“客户”均为企业内部客户。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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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纤纤呀(Ins_ba7be7ab) 发表:
您说的第一点,新的认可规则里取消了这个第一方和第三方定义,
      CNAS-CL01是基本认可准则,属于通用要求,适用范围本身就包含了第一、二、三方。所以新版CL01无需再赘述。认可评审时不仅仅是依据基本认可准则,还必须结合相应的“应用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说明”进行评审。CNAS-GL030:2018《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认可指南》和CNAS-EL-21:2022《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认可说明(试行)》就是专门针对“第一方”实验室认可发布的配套文件。之前晒出的依据就不再复述了,现补充一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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