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057】问:根据供应商所报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以及品质优劣、品牌影响力,综合考虑货物的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程度,以及操作的方便性、建议性、易维护性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优得10-15分,良得6-10分,一般得2-6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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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供应商所报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以及品质优劣、品牌影响力,综合考虑货物的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程度,以及操作的方便性、建议性、易维护性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优得10-15分,良得6-10分,一般得2-6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标准么?

答:不能这样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比如技术8分,因素设置为先进性、升级型、可扩展性、安全可靠性四个,每个2分。5分对应品质因素。2分对应品牌诚信度。注意,品质什么是好、中、一般?要具体描述出来,直观准确,便于打分。

评分标准要与评分因素相对应,重要的因素分值高,次要的因素分值较低。同时分值的区间不宜太大。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因素,分值不能太高,以免评审专家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评分不公正的现象。

如果堆砌了几个要素不去分开,评分标准区间过大,如上述问题,那被质疑投诉后是必定失败的,被警告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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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量化的客观指标,可以设固定分,对于无法量化的主观条件或性能,可以设活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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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要与评分因素相对应,重要的因素分值高,次要的因素分值较低。同时分值的区间不宜太大。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因素,分值不能太高,以免评审专家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评分不公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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