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点“满足工作要求的确认”,《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已经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不存在合格不能用,或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的现象,因为这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如果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同,那么就不应该以“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另外,对于CNAS而言,他不承认“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溯源性”(但CMA承认),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都要求以“校准”方式溯源至国家计量院,或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所提供的校准服务(见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