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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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拼板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上方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4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拼板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设施风机与灯管全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企业工况用电平台数据,发现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非现场执法的“哨兵”作用,实现精准打击。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采取包容谨慎的态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充分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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