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Ins_c1903b7e(Ins_c1903b7e) 发表:
内容(略)。
一个客户来找我们做某电磁继电器产品的绝缘电阻,测试的范围也在我们认可的测量范围内,但是顾客要求根据65/20-2011之类的指向具体产品型号的标准做检测,检测报告写检测依据要写65/20-2011之类标准,上面说了该标准不在我们CNAS认可范围内,那么我们是不是在出具检测报告的时候就不能盖CNAS或CMA标识? 是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盖CNAS或CMA标识的。除非你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大部分是依据GJB-65C-2021,只有
部分项目(而不是全部项目)依据其他标准。这种情况才允许盖CNAS或CMA标识的,
但必须清晰标注哪些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但是中心领导问了我一句话,他说,成千上万个产品有成千上万个标准,我们以后难不成无休止的扩项,扩成千上万项?这个问题我一想也有点不符合现实逻辑,所以想请教各位老师,难道我们真的就得针对某产品的专用标准来扩项吗?扩成千上万次?或者,如下图,65/20、65/7、65/2、65/22等等之类的产品标准都是引用的65C-2021或是在65C基础上增加产品的特殊参数要求,那么我们只要认证了65C就代表我们可以出具下面所有型号的CNAS/CMA标识吗? 一般来说,一个系列标准,除了最低通用要求的主标准外,其他针对具体产品的详细要求分册的技术层面,要比通用标准更为详细、具体和严苛。所以通过了GJB 65C-2021,并不能代表你的检测能力能够覆盖下面所有的分标准。
如果你们验证并确认了你们的检测能力能够覆盖下面的所有的分标准,那么你们完全可以将这些分标准在能力表中列上(无需扩项。
“成千上万”的说法恐怕太夸张了,几十分册估计也就差不多了)。如果你们的检测能力不能全部覆盖,那么就应该在能力表中相应的分标准中增加
“限制性说明”(如:
“不测××标准的××参数”)。
如果这些分标准仅仅是产品标准(
只提供产品的“合格判据”,不包含检测方法),那么就应该将这些分标准另行作为
“判定标准”提交给CMA或CNAS
确认(注:不是
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