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管理程序
一、目的
规定检测设备和工作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溯源性的管理要求并进行控制,满足测量结果的溯源要求,确保检测结果量值准确、可靠。
二、相关定义
计量溯源: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校准链中的每项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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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指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校准可能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表达形式。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有证标准物质:附有由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量值的标准物质。
三、工作程序
3.1、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计量溯源活动,应遵循:
(1)为建立并保持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价和选择满足相关溯源要求的溯源方式,并形成文件。文件可以是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检定或校准方案(计划)、校准结果的证明文件、标准物质的来源证明等。
(2)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适宜的计量溯源方式保证检测结果能够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技术上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机构应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并保留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3)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设备对检测结果有效性或准确性的影响或是否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确定检测设备是否需要检定或校准。若检测设备对检测结果影响很小时,可以不检定、校准,而是采用定期功能性核查或其他方式管理。
3.2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的方式
(1)检定
(1.1)检定设备的识别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a)检验检测机构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b)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我国《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或P+V(型式批准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c)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强制检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行选择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但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后,应当依据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管理。
(1.2)检定方案的编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检定方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唯一性编号、出厂编号、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检定有效期(或者上次检定日期、检定周期)、检定机构、存放地点等。
(1.3)检定机构的选择
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本机构强制检定的设备清单后,向其所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定期定点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但检验检测机构自行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可以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按期送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
(1.4)检定结果的确认
检定结论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设备的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确认。
检定结论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该设备停止使用、维修并再检定或作报废处置。
检定证书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计量机构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2)校准
(2.1)校准设备的识别
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对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设备,或者对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有影响的设备,应当校准,但属于强制检定的设备应当检定,可包括但不限于:
(a)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如天平测量质量;
(b)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如用于电线导体电阻检测时的温度测量;
(c)用于从多个量计算测量结果的设备,如钢筋拉伸试验中用于计算拉伸强度的拉力测量;
(d)监测值没有体现在检测结果的测量模型中,但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监控设备,如微生物检测中培养箱的温度监测设备。
(2.2)校准方案的编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校准方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唯一性编号、出厂编号、参数、校准点/校准范围、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校准有效期(或者上次校准日期、校准周期)、校准机构、存放地点等。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校准方案定期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设备校准的需求,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校准周期的确定与调整可参照CHAS-TRL-004。
(2.3)校准机构的选择
检验检测机构可选择以下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
(a)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获得授权的计量机构;
(c)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d)如果溯源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校准机构,应选择直接或通过区域组织参与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追溯至国际单位制(SI工制)的国家或经济体,或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机构;
(e)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检验检测机构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机构的校准服务,并保留溯源性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选择某一机构提供校准服务的,如允许,宜保持不变,以有利于识别测量设备的稳定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价校准机构的授权范围可否满足校准方案要求。
(2.4)校准结果的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校准结果的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校准证书技术内容的完整性:
ù校准参数的标准值、测量值、示值或偏差,且校准范围需要覆盖校准申请要求的校准点或校准范围;
ù计量溯源性信息,包括标准器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ù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信息;
(b)适用时,根据校准结果对设备进行调整,导入修正因子或修正值,或使用修正;
(c)将设备的校准结果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确定设备是合格,还是准用或停用;
(d)对确认结果,根据内部文件规定在设备上加贴标识,以防误用;对影响检测设备性能的调整装置进行封印或其他,防止未经授权的改变。
?示例:GB 4789. 2-2010对微生物培养温度要求为(36士1)℃,校准证书显示培养箱在36℃时的示值波动范围为2℃,因此该设备不能满足检测需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维修或更换培养箱;
3.3有证标准物质
(1)检验检测机构应选用以下有证标准物质开展计量溯源性:
ù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
ù获得CNAS认可的标准物质生产者在认可范围内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
ù其他有资格的机构生产或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
当上述标准物质不可获得时,合格评定机构也可根据测量方法选用其他适当的标准物质,并保留溯源性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有证标准物质及其证书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ù有证标准物质名称;
ù有证标准物质的唯一标识,包括编号、批号和最小包装单元识别码等;
ù有证标准物质的特性量、特性值和测量不确定度;
ù计量溯源性,包括被测量的清晰描述、特性值溯源至的测量标尺,并通过对测量原理、所使用的测量标准、溯源途径、溯源方式等的描述,说明计量溯源的有效性,保证特性值溯源至国际单位(SI)或公认的测量标准;
ù其他有必要检查的内容。
3.4公认或约定的标准/方法
当检验检测机构无法通过检定、校准或标准物质实现计量溯源时,可以使用公认或约定的标准/方并通过与其他机构之间适当比对来验证,以证明可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留所用标准/方法的来源和溯源性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