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11】问:未达到公开招标的金额项目的,单一来源可以不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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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达到公开招标的金额项目的,单一来源可以不公示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进行采购方式的公示。反之,如属于“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的情形,或是虽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法律未要求采购人进行公示。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对所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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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评标程序,通常单一来源未达到公开招标的金额项目的,还是需要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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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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