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306】问: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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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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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只是同一股东,目前法规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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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chan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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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十八条的阐释中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若A、B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仅有两人,即存在交叉的这两位股东,则这两位股东均可代表A、B两家公司行使职权,因而也是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故A、B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关联企业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则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为避免争议的发生,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招标文件中就此事先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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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jchan48(jjchan48) 发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十八条的阐释中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若A、B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仅有两人,即存在交叉的这两位股东,则这两位股东均可代表A、B两家公司行使职权,因而也是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故A、B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关联企业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则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为避免争议的发生,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招标文件中就此事先作出约定。
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是不能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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