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RB/T214作废了吗,体系文件还需要换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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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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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appy(Insm_175da606) 发表:必须换版,rb/t214是否作废不重要,重要的是资质认定不让用了。
谁说必须换版呀?满足了RB/T 214要求,哪里不满足《准则》要求?《准则》哪一条哪一款比RB/T 214及配套的各领域的RB/T系列行业标准更严格、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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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m_dd018678(Insm_dd018678) 发表:还是可以用的,把评审准则里面的内容囊括进去就行咯,评审准则释意都说了了用哪个标准都行
《准则》里面有什么东西值得攘括进去?《准则》有的(注:指技术层面)人家基本上都有,人家有的《准则》不一定有。说难听一点,《准则》就柤当于对RB/T系列标准技术层面内容的抄袭。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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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期我们想申请资质认定,那时候编制体系文件的话还是以评审准则为框架来编制了吧。
Ins_6b96c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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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化管理就是一个字——“乱”,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为阵,都想插一手。资质认定本就是认证认可行业的活动,凭什么不能用行业标准?如果认为行业标准有问题,可以进行修订,也可以升版为国家标准呀。没必要另起炉灶,换汤不换药搞一套技术层面没有差异的所谓“准则”吧。要么就直接宣布行业标准废止好了,也不会导致现在这样,对审核依据分歧争议不断。两个标准制定部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推诿扯皮不解决问题。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能够完全覆盖《准则》,甚至比《准则》还要详细、具体、严苛,那么实验室就应该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构建体系。因为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就一定能够满足《准则》的要求,满足《准则》的要求,不一定能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这就是二者从其严的原则。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低于《准则》(即:《准则》在技术层面可以完全覆盖行业标准),那么行业标准就应该宣布废止。
谢谢分享,学习了
Insm_a85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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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_e4d525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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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化管理就是一个字——“乱”,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为阵,都想插一手。资质认定本就是认证认可行业的活动,凭什么不能用行业标准?如果认为行业标准有问题,可以进行修订,也可以升版为国家标准呀。没必要另起炉灶,换汤不换药搞一套技术层面没有差异的所谓“准则”吧。要么就直接宣布行业标准废止好了,也不会导致现在这样,对审核依据分歧争议不断。两个标准制定部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推诿扯皮不解决问题。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能够完全覆盖《准则》,甚至比《准则》还要详细、具体、严苛,那么实验室就应该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构建体系。因为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就一定能够满足《准则》的要求,满足《准则》的要求,不一定能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这就是二者从其严的原则。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低于《准则》(即:《准则》在技术层面可以完全覆盖行业标准),那么行业标准就应该宣布废止。
谢谢,学习了
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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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谁说必须换版呀?满足了RB/T 214要求,哪里不满足《准则》要求?《准则》哪一条哪一款比RB/T 214及配套的各领域的RB/T系列行业标准更严格、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换版的意思就是编制依据改一下,框架啥的可以按照 rb/t 214走就行,毕竟像你说的更具体,更有操作性,也可以按照17025的框架,这两个区别不大。
Du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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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化管理就是一个字——“乱”,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为阵,都想插一手。资质认定本就是认证认可行业的活动,凭什么不能用行业标准?如果认为行业标准有问题,可以进行修订,也可以升版为国家标准呀。没必要另起炉灶,换汤不换药搞一套技术层面没有差异的所谓“准则”吧。要么就直接宣布行业标准废止好了,也不会导致现在这样,对审核依据分歧争议不断。两个标准制定部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推诿扯皮不解决问题。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能够完全覆盖《准则》,甚至比《准则》还要详细、具体、严苛,那么实验室就应该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构建体系。因为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就一定能够满足《准则》的要求,满足《准则》的要求,不一定能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这就是二者从其严的原则。
      如果行业标准在技术层面低于《准则》(即:《准则》在技术层面可以完全覆盖行业标准),那么行业标准就应该宣布废止。
资质认定没有被定义为认证认可行业的行为,走的是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为。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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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appy(Insm_175da606) 发表:
换版的意思就是编制依据改一下,框架啥的可以按照 rb/t 214走就行,毕竟像你说的更具体,更有操作性,也可以按照17025的框架,这两个区别不大。
      ISO/IEC 17025 : 2017是CNAS评审的依据,对应的CNAS准则就是CNAS-CL01 : 2018。但CNAS能力认可不是法制监管范畴的活动,而是实验室自主申请的市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CMA资质认定属于法制监管范畴的强制性政府行为,依据的不是ISO/IEC 17025 : 2017,所有《准则》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编制依据,都是GB/T 27025-2019。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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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7 14:13:09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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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u001(Ins_5326f571) 发表:
资质认定没有被定义为认证认可行业的行为,走的是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为。
      资质认定是政府行为没错,但这里侧重讨论的是技术评审。政府仅仅是行使了行政许可的职能,说通俗一点就是“批准”。但“批准”之前一定要经过专业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他就是认证认可行业的专业技术评审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计量行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授权,不也是行政许可吗。他的行政许可授权依据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他的技术评审依据就是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及配套的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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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7 14:12:2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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