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仪”起享奥运】HJ 75-2017中关于等比例稀释装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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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在HJ 75-2017标准,第6.5条款中提到“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 (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如果监测站房内有有证高浓度标气, 使用的等比例稀释设备也已校准(有校准证书),此处有两个疑问:1、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同样是6.5条款中提到的“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 2、等比例稀释设备价格不菲,是不是只能放在这个监测站房,用于这个站房内标气的稀释?否则会被认定为没有配备标准气体。 期待政府主管部门的答疑解惑,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1.监测站房内采用标准物质要求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第7.1.2规定“标准气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不确定度不超过+2.0%。量程校准气体指浓度在( 80%~100%)满量程范围内的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如不能满足不确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以内”;按您描述监测站房配置有效期内高浓度标气以及采用精密度应在1.0%以内等比例稀释装置,可获得不同浓度量程校准气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关要求。2.HJ 75-2017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等比例稀释装置安装位置要求,监测站房内配备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校准和校验频次应符合HJ 75-2017技术规范第11条款要求。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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