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还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引用的是GB50137-2011,据此,农用地用途变更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燃气、供水、供电等)”是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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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有关规定。从地块安全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GB/T21010-2017来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是合理的。

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遵循分阶段开展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书面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集和检测少量点位土壤样品,作为地块变更用途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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