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2024年涉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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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达州市瑞龙铸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一、案情简介

达州市瑞龙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取得了公司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该宗地块被纳入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对该宗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5月15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宗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查处情况

达州市瑞龙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该公司对该宗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案例二:四川省眉山市诺森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四川省眉山市诺森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线索进行调查。经查,四川省眉山市诺森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熊某某与某印染公司签订《污泥接受处理委托协议》,由熊某某负责该印染公司污泥处置。熊某某雇佣车辆,将该印染公司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拖运至其在东坡区修文镇英雄村9组租用的农用地上,进行倾倒、堆放,总量共约25吨(经鉴定,属一般工业固废),该行为对污泥堆存所在农用地土壤造成了一定污染。

二、查处情况

四川省眉山市诺森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3700元。

案例三:乐山市市中区兴跃家庭农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对乐山市市中区兴跃家庭农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生猪养殖圈舍下方开挖有2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土坑内积存有养殖废水,养殖废水从土坑下方渗漏点渗出,流入土坑下方鱼塘和稻田,最终进入泥溪河。经查,该农场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对养殖废水收集处理后用于种植综合利用,但因其配套建设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容量有限,遂私自开挖前述2个土坑,并排入养殖废水。经监测,土坑内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远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外排养殖废水已对周边耕地土壤和水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2181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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