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柴油污染后的油泥和含油废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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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明确,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若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废柴油等废矿物油与其他物质混合并将危险特性扩散至整体,则应将整体按危险废物管理,具体可参照原代码900-249-08管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依法执行转移联单、数据申报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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