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国家标准: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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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
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UDC669.1:543.05
GB222-84
代替GB222-63

1 术语
1.1 熔炼分析
. 熔炼分析是指在钢液浇注过程中采取样锭,然后进一步制成试样并对其进行的化学分析。分析结果表示同一炉或同一罐钢液的平均化学成分。
1.2 成品分析
. 成品分析是指在经过加工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上采取试样,然后对其进行的化学分析。成品分析主要用于验证化学成分,又称验证分析。由于钢液在结晶过程中产生元素的不均匀分布(偏析),成品分析的值有时与熔炼分析的值不同。
1.3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是指熔炼分析的值虽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但由于钢中元素偏析,成品分析的值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成分范围。对超出的范围规定一个允许的数值,就是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2 取样总则
2.1 用于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液或钢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一熔炼号(或每一罐)或每批钢材的化学成分,并应具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析要求。
2.2 化学分析用试样样屑,可以钻取、刨取,或用某些工具机制取。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制取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应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和脏物。成品钢材还应除去脱碳层、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他外来物质。
2.3 当用钻头采取试样样屑时,对熔炼分析或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应尽可能的大,至少不应小于6mm;对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
2.4 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适当地予以磨平或抛光。
3 熔炼分析取样
3.1 测定钢的熔炼化学成分时,从每罐钢液采取两个制取试样的样锭,第二个样锭供复验用。样锭是在钢液浇注中期采取。

3.2 当整个熔炼号的钢,用下注法浇注,且仅浇注一盘钢锭时,样徒采取方法为:如浇注镇静钢,则应在浇注钢液达到保温帽部位并高出钢锭本体约50~100mm时采取;如浇注沸腾钢,则应在浇注到距规定高度尚差100~150mm时采取。
3.3 样锭浇注在样模内,模内应洁净、干燥。样模尺寸可为:下部内径3~05Omm,上部内径40~60mm,高度70~120mm,或由工厂自行确定。
3.4 往样模内浇注钢液时,钢流应均匀,不应使钢液流出或溢溅,样模不得注满。应使样模内钢液镇静地冷凝。沸腾钢可加入适量高纯度金属铝使其平静。样锭不应有气孔和裂缝。
3.5 每个样锭应经检查员检查合格。样锭上应标明熔炼号和样锭号。
3.6 必要时样锭应进行缓慢冷却,或在制取样屑前对样锭进行热处理,以保证容易加工制样。
3.7 未能按3.1条或3.2条的规定取得样锭时,或在仅浇注一盘钢锭情况下需采用与3.2条的规定不同的取样方法时,由工厂制订补充办法,并报上级公司或主管局批准。
中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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