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闻综述】审视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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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网

      核心提示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死刑判决,将副部级高官郑筱萸送到了阎罗殿门口。这位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生死在未来几个月之内应该会有定论,但由此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或将绵绵无绝期。 

    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之一、被专案组抽调进京秘密办案长达4个月的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二室主任罗江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透露了郑案中不少鲜为人知的细节。 

      一个神秘而重要的任务 

    从风暴中心腾身出来再回到湖南,罗江梅现在一脸的平静与轻松。尽管“战斗”结束已有些时日,这位在湖南身经百战的反渎职犯罪局侦查二室主任并没有忘记过去那4个多月的“专案组生活”。 

    2007年1月15日下午,在永州办案的罗江梅突然接到领导的电话通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算抽调一些人员去北京办一件非常重要的案子,组织上决定安排他去。凭经验,罗江梅知道更大的挑战来了。 

    当天晚上,罗江梅作为带队人,和其他5位被抽调的检察官全部紧急赶赴长沙,第二天乘飞机抵达北京。他们都是经湖南省检察院严格把关,从各个市检察院侦查人才库里挑选出来的。 

    根据最高检的办案习惯,在遇到重大案件时,最高检通常会在下级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办案。此番如此多的湖南检察官被抽调,正是最高检对湖南检察机关能力和品德的高度信任。 

    从那时起到5月15日,罗江梅等6人和其他专案组同志一起,以全封闭的方式办案。 

    参与审讯郑筱萸 

    罗江梅告诉记者,郑筱萸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根据国家规定,对部以上官员的查处通常由最高检承担。专案组办案人员由浙江、四川、福建、湖北4省检察院选派,还有最高检反贪总局2人、反渎总局2人,由监察部一位副部长担任专案组组长,领导成员还包括反贪总局的局长、国家药监局纪检组长、反渎总局的副局长,全部人员加起来有20多人。 

    按照当时的要求,专案组实行封闭式的管理。办案人员一律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与亲朋好友谈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做到绝对保密。 

    罗江梅透露,办案过程中,他们的主要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出差的时候也不少。他们去过上海、广东、海南、浙江、吉林、黑龙江等地调查,去得最多的地方是吉林。 

    罗江梅自始至终都参与了案件的侦破,并曾亲自审讯郑筱萸。在办案过程中,郑筱萸的态度还不错,认识到自己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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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决定判决结果 

    一审宣判后,有些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有的贪官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都没被判死刑,而郑筱萸受贿仅600多万元就被判了死刑,这是意外还是别的原因? 

    罗江梅解释,“他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对他的判决结果。对一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仅是根据受贿金额的多少,还包括他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的后果。”罗江梅说,“郑筱萸之所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受贿问题,而是因为他给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个损失不是用金钱可以计算的。渎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决定了量刑的结果。当然,他的受贿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为什么有的受贿金额比他大都没被判死刑?主要是因为那些人没有像郑筱萸那样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公愤、民愤。”

      为什么判处郑筱萸死刑 

    “这个案子最典型的就是情节问题。”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江晓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郑筱萸的受贿数额并不是近年来被查处贪官中最高的,但他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大乱,使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这才是“最要命的事情”。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贿犯罪的处罚,情节是重要量刑标准。 

    江晓阳认为,虽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实际上,国家对贪官的死刑更多的是“象征性意义”。当年胡长清、成克杰被处决就产生了很大的教育警示作用。“此次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意义外,还有政治意义,它可能表明了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决心。”江晓阳说。 

    曾多次担任贪官的辩护律师的江晓阳说,从长远看,他主张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但现在的确不能小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作用,“我办的大案子,当事人被抓进去后,最怕的还是死刑。” 

    听到判决两腿发抖 

    5月30日,一位亲历该案宣判过程的司法界人士通过电话告诉本报记者,当法官刚刚宣读出“死刑”这个字眼时,“郑筱萸或许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我看到他的腿明显抖动了几下,眼睛也一下子闭上了”。站立在郑筱萸右边的法警迅速掏出手铐,铐住了他的双手。 

    宣判之后,郑筱萸随即被押往看守所并戴上脚镣,和其他“准死囚”一样,从这时起,郑筱萸的脚镣要么会戴到改判的那一刻,要么会戴到上刑场的那一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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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中央反腐决心 

    人们注意到,郑筱萸被认定的受贿数额并非出奇的高———649万元———这对于当前动辄上千万元、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贿金额来说,有点小巫见大巫。近年来,中国对贪官的死刑判决似乎越来越慎重,即使像武汉铁路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近4000万元且指使他人打死举报者这样的贪官,最终审判结果也是死缓。 

    记者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了这样的表述: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香港凤凰卫视著名时事评论员曹景行认为:“在中国死刑收紧的情况下,对省部级高官依然判死刑,表明这个案子的严重性,也反映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虽然郑筱萸提出了上诉,终审结果也需最高法院复核,但在曹景行看来,该案“改判的可能性并不大”。 

    蜕变源自心理不平衡 

    和很多落马官员一样,郑筱萸也有过辉煌的经历和业绩。他从复旦大学生物学系毕业后进入了当时浙江最大的药厂———杭州制药厂(即民生制药厂的前身),因为有专业技术优势,加上善于处理人际关系,郑筱萸一路升至民生制药厂厂长。 

    一次职务变迁或许为郑筱萸一生的悲剧埋下了伏笔。1992年,他被从药厂厂长调任至浙江省工会副主席,尽管这为他日后的步步高升铺下了第一道台阶。但他离开后,药厂的企业改制就开始推行,郑的继任者可以轻松拿到70万~80万元的年薪,这相当于郑在任时的十倍以上。 

    郑筱萸的一位朋友证实,这事让“郑筱萸的心理很不平衡”,此后,郑曾多次向老友抱怨收入过低。在老友看来,这一事件让郑筱萸在对待钱的心态上产生了人生当中“至关重要的变化”。 

    有媒体报道说,即便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后,郑筱萸在老同学聚会上仍然提到收入太少,每个月只有1700~1800元钱。没人知道这是否是郑筱萸长期受贿的心理基础,但他在任期间的种种权钱交易行为,的确让人触目惊心。 

    国家药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其实早在郑筱萸还未退休时,局内干部已有很大的怨言。大家认为,郑作为中央政府直接主管药品监管工作的最高主官,竟然和很多制药公司负责人“牵扯不清”,让人“看不懂”。以至后来,很多人就习惯了在郑的作风指导下与监管对象“你来我往”。
xuyongming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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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该死,像武汉铁路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近4000万元且指使他人打死举报者这样的贪官也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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