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jt009 发表:
我在做一比色法时用了以下两种方式,你觉得那种正确?
样品称取,溶解定容,取一定溶液进行显色后,测得的吸光度高于标准系列最高管,所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将显色后的样品直接稀释10倍比色;
2.重新取样,稀释10倍后再进行显色,比色;
我做出来的是,2方式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1方式,请问有何不妥???
方法2正确。
若使用方法1,显色条件将不再与标准系列相同,因而不能与标准系列相比较而得出测定值。举例来说:
假定事先通过试验确定,显色剂的用量为3mL,并且用量在1~5mL时吸光度呈平台。按方法1稀释后,实际的显色剂用量将只有0.3mL,超出了1~5mL的范围。
同样,酸度和其它药剂用量也会发生类似变化,样品的显色条件不再与标准系列相同,因而不再具备可比性。
要知道:显色过程是一个化学反应过程,稀释后,化学反应由一个平衡态迁移到另一个平衡态。所以,吸光度为0.5的体系稀释10倍后,吸光度通常并不是想象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