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准备扩展检测能力的资料,觉得国标很烦,
现在规定要用国标,而不能用EPA等他国的标准
但在国标中有两个较麻烦的问题就是:
一、太单一,往往某国标方法只测一个项目或一小类项目,而我们小单位面临要测的同一类项目中的项目数多于对应的国标适用范围;或者同一类项目中的不同项目,用的一些试剂不一样,如萃取剂不一致等;分析样品时,同一类目标物按照国标方法要用几种前处理方法,要发报告时,同一个样品同一类项目要分开发好几份报告。
二、跟不上形势,目前质谱检测器是很流行、较普及的检测器,但很多国标方法制定过程中没有用质谱检测器的方法,例如2006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甲萘威的检验方法里面有高压
液相色谱法-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就没用质谱检测器的方法,难道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不能同一说成“
液相色谱法”,难道检测器不能不说得那么详细,让我们有“忽悠”评审专家的余地?
原因还是我们单位采购仪器时没考虑周详,以前没
液相,今年干脆就买了UP
LC-MS液质联用仪,只有质谱检测器,而我们当初提仪器采购配置方案时有要求配紫外、荧光检测器。可是本人不是领导,不能参与抉择仪器配置。现在要扩展甲萘威、微囊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然而在引用国标方法时,需列出具体的方法,必须与国标里面的方法标题一致,没有紫外、荧光检测器就一致不了了。
又或者我们的检测能力评审机构太死板,只让用国标,而且一定要用国标里面的仪器配置或相近配置。
惨的就是我们最底层的分析人员,领导说要扩展检测能力,却面临很多“障碍”,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