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bu80(abu80) 发表:我在与生态环境部的工作人员交流时,也提到过这个问题,这也是很多客户和地方环保局要求出具监测报告的理由。工作人员反馈说,检测机构也只能对采的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采样结果只能代表采样时段内相关检测项目,不能扩大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个说法,监测本身除了具有行政性,还有持续性的意思。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没有任何文件规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出具监测报告。所以如果机构想出监测报告,还是想出检测报告,也不是一定的。我只是建议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RB/T214-2017的规定出具报告,建议出具检测报告,毕竟我们是检测机构,和环境监测站至少在名称和职能上是不一样的。谢谢您的关注。
我们区分监测报告还是检测报告,是根据样品的来源。如果样品是自己采的,一般出监测报告;如果是委托单位送样的,出检测报告。也就说检测报告只对来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