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二届原创】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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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发表于:2019/07/01 18:44:50 楼主 管理 分享 倒序浏览 只看楼主 回复 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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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三等奖
文/马涢阳  华测检测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进口产品的接受度与兴趣逐日升高。除了热门的进口电器、电子设备与日渐扩张的外国餐馆,新奇优质的进口食品也悄然进入大众的视野,以其原汁原味的异域特色获得人们的青睐。
在海关发布的2018年上海市进出口数据中,本市主要进口食品、农副产品等相关进口额达到2538亿人民币,同比去年增长8.4%。进口最多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欧盟、日本、东盟、美国、德国、中国台湾、韩国等。由于食品标签问题已经成为国际食品安全主要问题之一, 标签管理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所以随着进口量的增大,政府对中文标签的审查也逐步变严格。
早在2012年,原质检总局发布的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就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以外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但在2019年2月,海关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由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无疑增加了进口商制作或审核标签的责任,也对其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所贴外文标签是符合外国当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让当地人民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信息,所以势必与中文标签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进口商或第三方机构在制作或审核中文标签时,不刨根究底地搞清楚产品特性,不仔细、专业地检查标签的每个细节,就很容易导致中文标签信息的错误,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标准、规定等十分广泛,稍有不慎便很容易出错。本文将简明扼要地分析进口企业在制作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时的易出错点,可供企业参考。
1、  基本要求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11》)中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每个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都要符合的,进口食品要在中国境内流通销售也不能例外。在所有基本要求规定里,最易出错的便是字符高度和宣传问题。
1.1 字符高度
在《GB 7718-2011》中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在GB 7718的征求意见稿当中也是如此规定,而且要求的字符高度有所增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
有些进口商觉得中文标签没有原文包装美观,为了尽量减小中文标签尺寸,便压缩中文字符高度,就很容易达不到1.8mm的要求。其次,中文字符没有高于对应外文字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GB 7718-2011》对此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外文内容需对应,二是中文字符高度要更高。其中,英文字符高度应按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
《GB 7718-2011》对于净含量的字高有单独的要求,“净含量“三个汉字、数值与单位都需满足要求,所以此处也易被企业忽略。具体规定如下。

表1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50mL; Q≤50g

2

50mLQ≤200mL50gQ≤200g

3

200mLQ≤1L200gQ≤1kg

4

Q1kgQ1L

6



1.2 广告宣传
中国人说“药补不如食补”,外国人也说“食物是最好的药物”。人们越来越追求健康,而许多商家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商机。比如近几年风靡的酵素,就受到了众多爱美人士的追捧。但仔细研究其配料表与加工工艺,对照国标《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便会发现,它的本质是发酵果蔬汁饮料,并不会起到广告中宣传的瘦身或美容效果。虚假宣传的中文标签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食品品名与归类
比较严重的是食品类别名称与实际不符。由于各国或地区对各项食品的定义不同,在确定食品的中文品名时,一定要仔细研究配料表,必要时还要了解其加工工艺,势必要将其归为符合中国定义的食品类别。
例如,某款进口产品,配料为黑橄榄、水、食盐、葡萄糖酸亚铁。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葡萄糖酸亚铁只能添加在类别为“04.02.02.03腌渍的蔬菜(仅限橄榄)”的食品中。由于产品包装为马口铁罐,所以产品应归类为“04.02.02.04 蔬菜罐头”,不可以添加葡萄糖酸亚铁。可进口商认为这款产品属于腌渍的蔬菜,只是包装形式为罐头。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实施指南》中,规定了“04.02.02.04蔬菜罐头”的定义为: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预处理、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只能属于罐头,此即典型的对产品属性定义混淆。
3、  配料表
配料表可堪称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食品最本质的信息。所以可能出现的错误也比较多。
3.1 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
此项与食品名称的归类同理,配料的名称也应符合国标或其他标准的要求,不能因为作为配料就可以放低要求。要注意不可使用无法体现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属于复合配料的需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展开标示。
3.2 单一配料的产品没有标注配料表
由于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单一配料不需要标注配料表,但我国标准规定需要标注,因此此类产品中文标签容易出现漏标注配料表的问题,如茶叶、咖啡粉以及饮用水等。
3.3 配料未按照递减顺序排列
有些国家规定,配料顺序是按照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排列的。所以在制作中文标签时,不能简单的按外文标签中顺序写,一定要和出口国确认清楚配料的添加量,以此作为依据来排序。
3.4 所使用的配料违反我国的有关规定
由于各国的法规标准不同,一些在生产国家和地区允许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未被批准使用。对于有异议的配料,要特别注意查询其食用依据。如果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药食同源,或无法提供其他可在中国食用的依据,那么即使市面上有其他同类产品在售,也要谨慎起见,不得进口。
4、  原产国与进口商等
原产国与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它标示了食品的来源地与国内负责人。其中,对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需标示“原产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需标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缺一不可。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原产国的定义,《GB 7718-2011》的问答中做了如下解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WT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货物原产地正式界定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由此可见,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具有唯一性,无论产品在国际贸易流通中经历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一般与原产地证上国别对应即可。
5、  日期标示
《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不要求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只要求标注保质期;或者标注的方式跟我国的要求不一致,比如有些规定保质期只需标注到月,标准的顺序是月/日/年,或者日/月/年。因此需要我们在制作标签时注意日期标注的规范性。如果原包装没有印刷具体日期,就一定要在中文标签上标注规范的具体日期,而不能以见包装某部位这种形式。
6、  净含量
净含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升、L、l、毫升、mL、ml)和质量单位(克、g、千克、kg)。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除了前面提到的字符高度问题,还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标示:如没有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没有按规定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数值超过1000的,需要换单位,如应标示1.5kg,而非1500g等等。很多进口酒类的计量单位为盎司(oz),要注意换算,1美制液体盎司(oz)=29.57毫升(ml),1英制液体盎司(oz)=28.41毫升(ml)。有些欧盟出口的酒类单位为“ml e”,此处的“e”为“estimate”的首字母,表示估量,是会有一定的误差的意思。在中文标签中,不可出现oz或ml e这些不规范的标示方式。
7、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除了豁免的情况以外,营养成分表是强制标示的内容,而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在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下选择性标示的内容。
在《GB 28050-2011》中,详细地规定了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以及能量的计算方法等,还有一些需特别标示的特殊情况。我国目前规定的必须标示项目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下称“能量+4个核心营养素”),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项目算很少的,所以一般外文营养标签的信息是足够的。中文营养成分表中项目可以与原文标签中的项目保持一致,也可以只保留“能量+4个核心营养素”的形式。要特别注意,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或氢化油脂,则一定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出强化后营养强化剂或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常见的问题是进行了声称但产品并不符合标准规定可以进行声称的条件,或者有些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没有使用标准规定的用语。
就销售途径来说,除了正规的线下进口,近些年来海淘发展迅猛,进口预包装食品正是其中热门的一员。但政府部门对于线上网络的监管,显然没有对线下交易的监管那么成熟。许多网店经常以不贴中文标签来标榜其是进口正品,或者其中文标签制作得很随意,只考虑广告效益,没有完全符合国家对中文标签的要求。目前,对网络销售规范性的监管也在逐步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海淘终将以其便利性,成为我国进口食品的重要销售环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进口环节各企业应负起主体责任,以更规范、更专业的态度对待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正确发挥监督作用,各方有序参与治理,才能切实发挥标签法规标准应有的作用,实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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