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 RB/T214-217资质认定通用要求有分包要求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有这样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此之外CNASCL01G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要求》中6.2.2b)当实验室需要从外部机构获得实验室活动时,应尽可能选择相关项目自己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或其他签署ILAC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对于自身没有能力需要从外部活的实验室活动,CNAS不将纳入认可范围。特别是注1,注2需要留意。详细见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