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 3416.1-2018)等5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31-51799121 邮????箱: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1)文本 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 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 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 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 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1)等5项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8日 |
附件: 附件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4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6 五项流域标准修订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