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监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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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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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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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ma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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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监测好危险,以后出数据都是证据,吓人啊!还有我们这边经费年年在压缩,赶紧扣粑粑的。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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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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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环境监测站部分功能后,相当于公安局的同样的取证过程,我已经看到了法医鉴定的过程,需要三个人同时做同样的样品检测,而我们只有一个人做,这样错误率会升高。如果证据拿到法庭去,万一发生错误,这个脸丢大了。所以仍然愿意,所有参与司法鉴定的样品,至少需要三个人同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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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7 15:29:26 Last edit by txtb001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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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xtb001(txtb001)发表:经过环境监测站部分功能后,相当于公安局的同样的取证过程,我已经看到了法医鉴定的过程,需要三个人同时做同样的样品检测,而我们只有一个人做,这样错误率会升高。如果证据拿到法庭去,万一发生错误,这个脸丢大了。所以仍然愿意,所有参与司法鉴定的样品,至少需要三个人同时做。
如果再通过实验室间同步比对测试,则证据更可靠。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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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如果再通过实验室间同步比对测试,则证据更可靠。


是的,也应该做精密度和复现性。实验室内是精密性,实验室间是复现性。但这种对人力和物力成本比较大,还有时间成本。根据程序:我们发现非法排污,然后取证(派人蹲守),提供证据到公安局申请逮捕,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操作,我们环保局就有公安人员,他们直接抓人,迫使我们在两天内拿出报告。实验室间的同步比对测试,恐怕来不及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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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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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污染的证据难以复现,如果当时取证不充分和不规范,厉害的老板有可能推翻环保局的证据。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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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水、气污染的证据难以复现,如果当时取证不充分和不规范,厉害的老板有可能推翻环保局的证据。


我们有培训,戴执法证件,拿着相机或摄像机,拍照或摄像,现场做笔录,叫老板签名,按指纹。气体采样,没有办法,只有VOCS测试仪,我们没有苏码罐,市监测站有,县级站买不起。推翻过,记忆中好像没有,执法时使用的照像机摄像机不是监测站的东西,这是环保局执法大队的事情,他们是不是规范采样,与我们监测站无关,我们没有办法要求他们按我们监测站的一套体系来做。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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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xtb001(txtb001) 发表:

我们有培训,戴执法证件,拿着相机或摄像机,拍照或摄像,现场做笔录,叫老板签名,按指纹。气体采样,没有办法,只有VOCS测试仪,我们没有苏码罐,市监测站有,县级站买不起。推翻过,记忆中好像没有,执法时使用的照像机摄像机不是监测站的东西,这是环保局执法大队的事情,他们是不是规范采样,与我们监测站无关,我们没有办法要求他们按我们监测站的一套体系来做。
采样不仅是规范,还要合法持证上岗。如果不是同步联动执法,执法大队发现问题再喊监测站去采样往往时过境迁。因此最好是县级执法大队与监测站合并联动执法监测,或向有的省市县那样,通过培训给执法大队的监察人员发采样证。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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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采样不仅是规范,还要合法持证上岗。如果不是同步联动执法,执法大队发现问题再喊监测站去采样往往时过境迁。因此最好是县级执法大队与监测站合并联动执法监测,或向有的省市县那样,通过培训给执法大队的监察人员发采样证。


您说得对。执法大队培训有一定作用,但实际上他们发过来的采样清单和采样样品,往往不符合国家标准。我也写了一点批评的文章,但领导不让发。其中我截一段给你。
因为我发现了固体废物(污泥),大队只有采集一个样品,而且采样单用的是土壤采样单,他们还用了铁锹。所以,我写了以下文字。
固体废物(污泥)送来后,发现大队采样有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固体废物样品采集量是不够的。根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固废采集的最低数量为五个,即每个点必须采五个以上的污泥样品,每个500克;其次,采样位置错误。对于堆存中的固体工业固废,可以通过对角分布法确定采样点。换句话说,采样位置,通常在污泥堆的四个角和中间钻孔采样,采集中层的污泥样品,不能任意在污泥表面取样;第三.采样单选择错误,大队送来的采样单,有些是土壤采样和交接记录,应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和交接记录,上面应写清污泥样品的类型,工业污泥、农业污泥、城市污泥或进入垃圾填埋场的污泥,作为垃圾填埋场的污泥,报告评价的国家标准不一样,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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