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仪”起享奥运】部长信箱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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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z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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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我公司为印染企业,具有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排放,现执行间接排放标准COD 200毫克/升。现工业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升级改造,能够处理高于印染污水间接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可以接纳COD 500毫克/升---10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的污水,并且我公司与工业园区公共污水处理厂可以签订污水接纳协议,请问我公司的在线监控上的排放标准可以修改为COD 500毫克/升吗?

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中5.2.2.1和10.2.1有关内容,COD自动监测的排放标准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等标准中的排放限值确定。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工业园区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集中预处理的出水满足相应要求时,园区企业间接排放COD可按500mg/L的限值执行。据此,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来信中提到的印染企业在线监控的排放标准可修改为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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