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羡慕老师能“玩转”CNAS条款,我通常都是看完条款就只留一点点印象,仅限于知道这个条款好像在哪个文件,下次还要去翻看,接触这个行业三年多了,还在入门阶段,仍需努力!能在论坛里面看到各位高人的高见,真的比外出培训还要有效的多,能给很多时间消化
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机构,无论获没获得认证认可,对生产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用户来说就是“第三方”,不能说没获得认证认可就不叫“第三方”,其校准或检测能力也不一定就不会被第一方和第二方认可,按现行法律,不能说企业选择了某没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就一定违法违规。
没有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共同认可,谈什么“第三方”呀。你自己找一家没有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除了你自己拍脑袋认可,谁承认这是“第三方”呀?校准当下就不属于法制计量,扯什么“违法”呀?
没有谁将“资质”与“能力”的概念混淆。资质有资质的证明,能力有能力的证明,什么证明材料都没有,就凭15楼这位说有能力就有能力啦。哪家获得了CMA资质认定,或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机构,会选择这种没有任何资质或能力证明的校准机构为其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啊?自己都不选,却在这里忽悠鼓动别人选。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校准机构作为校准技术服务的合格供方,在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
如果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实验室,获得了“第三方公证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CNAS认可机构)的认证或认可,这个实验室对企业和企业的客户这对经贸对象来说,就是“第三方”,就是被“第三方公证机构”认可了的“第三方”,其检测和校准能力将更容易被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认可。
这才是说到了点上。其他所谓的“第三方”都是某人的一厢情愿。
原文由 乌云棉花糖(v3317532) 发表:“CMA”以前就是指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源于2015年国家质监总局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认实[2016]33号通知,正式配套发布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CMA”赋予新的含义,表示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中包含了计量认证。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没有针对计量校准机构的。其中的“计量认证”主要是说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检测设备的溯源性要求,即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而不是说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检定/校准能力的要求。所以,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能出具《校准证书》的(开展“内部校准”的除外,但“内部校准”也仅仅是对内,不可能对外)。
羡慕老师能“玩转”CNAS条款,我通常都是看完条款就只留一点点印象,仅限于知道这个条款好像在哪个文件,下次还要去翻看,接触这个行业三年多了,还在入门阶段,仍需努力!能在论坛里面看到各位高人的高见,真的比外出培训还要有效的多,能给很多时间消化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前辈发的每个字我都认真阅读,请前辈息怒,大家探讨一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乙方“一厢情愿”认可的“合格供方”,若甲方没异议,这个组织就是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的选择,并不排斥“找一家没有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用不着你这个局外人干涉和承认。
凭什么说甲方没有异议呀?你问过甲方啦?23楼某人一贯做这种偷鸡摸狗先斩后奏能忽悠就忽悠的事。你告诉大家,哪家机构没有异议呀?不要说其他机构,你自己单位认不认可这种既无资质又未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所谓“第三方”为你单位提供校准服务啊?我是局外人,你又是什么人?我这叫干涉你这叫什么?你无非就是一肚子坏水教人家吃药。
“校准”当下就不属于法制计量,因此不存在“违法”,这一点你说对了。但对计量纠纷“仲裁”的依据,计量器具的合格性裁定是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产品性能合格性裁定是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这些计量法认定的技术机构是计量纠纷双方以外的组织,同样是“第三方”。
这不是废话嘛。这些提供校准/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本身就具备有效资质。
这种第三方获得CNAS认可完全是自愿的,法律并不强制,未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开展校准或检测活动并不违法。但这种实验室的能力获得了实验室和送检单位之外的另一个组织的认可,这个认可组织是送检单位和实验室的第三方,且是具有“公正性”的第三方。
实验室和送检单位之外的另一个组织是哪一个组织呀?是不是送检单位的客户呀?这个客户(另一个组织)怎么又扯成是“第三方”啦?这种什么狗屁资质都没有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校准报告》也具有“公正性”?那还要CMA资质认定干什么?还要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这样的机构能视其为“第三方”?你是在这里痴人说梦吧。
正如前诉,当前法律并不强求送检单位必须选择被CNAS认可的实验室作为校准或检测的“合格供方”,并没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并非严禁开展校准和检测,不能否定这种实验室对合同双方来说第三方的地位。但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若送检单位的顾客一定要求由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校准或检测证书,要求应该给予满足。
你就一张嘴硬。哪家单位和该单位的客户认同这种“李鬼”来为其提供校准或检测服务啊?客户一定要求由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校准或检测证书你就满足客户要求,客户没说你是不是就早有预谋想找一家“李鬼”来承心忽悠啊?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前辈发的每个字我都认真阅读,请前辈息怒,大家探讨一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问:凭什么说甲方没有异议呀?你问过甲方啦?……你自己单位认不认可这种既无资质又未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所谓“第三方”为你单位提供校准服务啊?我是局外人,你又是什么人?我这叫干涉你这叫什么?你无非就是一肚子坏水教人家吃药。
答:讨论应该心平气和、友好平等地各自发表观点和看法,没有人和你斗气,本人也无意和你吵架,请你自重。合同的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就相关事项相互协商,消除可能发生的异议,如果争议无法消除就不可能成为合作的甲乙双方。所以,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可以肯定的说,对乙方的所有承诺“甲方没有异议”。承担甲方(顾客)要求的乙方(供方)来说,只要甲方没对乙方的供方提出特别要求,乙方就有义务也有权力对自己的原材物料采购、工序外委及校准检测的服务方(注:这都是乙方的供方,对于合同的甲乙双方来说都是局外的第三方)进行评价和管理。现行法律并不强制约束校准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或经CNAS认可,并不要求已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准机构还要其它什么资质。因此,承担甲方合同的乙方,如果选择了“既无资质又未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校准服务,并不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