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校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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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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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应该心平气和、友好平等地各自发表观点和看法,没有人和你斗气,本人也无意和你吵架,请你自重。……承担甲方(顾客)要求的乙方(供方)来说,只要甲方没对乙方的供方提出特别要求,乙方就有义务也有权力对自己的原材物料采购、工序外委及校准检测的服务方(注:这都是乙方的供方,对于合同的甲乙双方来说都是局外的第三方)进行评价和管理。现行法律并不强制约束校准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或经CNAS认可,并不要求已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准机构还要其它什么资质。因此,承担甲方合同的乙方,如果选择了“既无资质又未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校准服务,并不违法违规。
      你以为谁愿意跟你吵啊,不要把别人不顺耳的话就视为吵架。什么叫“只要甲方没对乙方的供方提出特别要求”啊?现实当中有这样的案例吗?哪家甲方没有对乙方委外检测/校准所选择的机构没有要求啊?编撰格林童话与天方夜谭的伎俩倒是一个顶。对外提供公正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获得CMA资质认定,这不是法规要求是什么?选择了“既无资质又未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校准服务,这符合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的规定吗?这不是违规是什么?
      再次提醒你自重,不要动赢就骂街。关于“第三方”,我已经多次告诉你是相对的。“实验室和送检单位”就是合同的双方,他们分别是“第二方(乙方)”和“第一方(顾客)”,提出第三方“是不是送检单位的客户呀?”的问题也太外行了吧?对于认证认可这件事来说,合同双方是实验室和认证认可机构,实验室是第一方(顾客),认证认可机构是第二方(供方),负责监督管理的认监委是他们的“第三方”。而对于实验室和送检单位这一对贸易双方来说,送检单位是第一方,实验室是第二方,因此认证认可机构对于实验室和送检单位这一对贸易合同双方而言,是这个合同局外的“另一个组织”,是他们的“第三方”。
      请问我哪句话是“骂街”呀?你是不是没骂找骂呀?扯了半天,这是“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校准报告》吗?东扯西绕扯什么认监委呀?这是提供“第三方”检测/校准技术服务的机构吗?第一或第二方的检测/校准行为,也想在这里滥竽充数忽悠成“第三方”,如此的蹩脚理解能力,还好意思在这里充“内行”。
      校准和检测则是市场行为,校准机构和检测机构是否申请CNAS认可完全是自愿行为,不受计量法强制要求。请问,没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就一定是“李鬼”吗?请你拿出判定实验室是不是“李鬼”的国家法律或标准来,提供校准和检测实验室必须强制进行CNAS认可,不认可就坚决取缔的规定,以证明你不是“就一张嘴硬”。
      前面第一个问题就已经回答了,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就已经对哪些是“李逵”作出了规定。现在是轮到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你不是“李鬼”的时候了,你到现在除了耍嘴皮子,拿出了什么证据呀?你不是嘴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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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13:08:14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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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乌云棉花糖(v3317532) 发表:
前辈发的每个字我都认真阅读,请前辈息怒,大家探讨一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不同的理解没有关系,现在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样的校准机构,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才能被公众一致认同。只需拿出证据足矣。我只是不忍看到新人或非计量人士,被某人一贯不举证、不演示、正经歪念的糊批瞎解给忽悠了都不知道,还对其千恩万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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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乌云棉花糖(v3317532) 发表:
前辈发的每个字我都认真阅读,请前辈息怒,大家探讨一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你说的非常对,不同观点在同一个平台上发表,大家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充分讨论,才能识别对错,共同提高。我非常欢迎各种不同观点的发表,愿意和持有不同观点的版友一起讨论,共同学习,相互帮助。遗憾的是总有极个别人,自己对许许多多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自己一贯概念混淆,还要心怀叵测,天天满口恶臭地骂人骂街,污染了技术论坛这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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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提问的原文是:见过一些私企第三方获得CMA的,能力范围中的对象是设备,而参数就是校准的那些参数,那这些获得CMA的实验室就能出具校准报告了是么?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这个是一直困扰我的,求解!
  显然,问题涉及到什么是CMA,什么是CNAS,什么叫“第三方”?
  说到“第三方”,必有第一和第二方。第一方是自己(本组织),第二方是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另一个方(多指自己的顾客),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顾客作为甲方,为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作为乙方。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相关组织就都是第三方。有人非把只有经认证认可了的组织叫第三方,请问此人,别的组织该叫第几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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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CMA,CMA是向社会提供检测服务的技术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的认证。“校准”活动与“检测”并列,而不属于“检测”,因此不涉及CMA。“校准”与“检定”都是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活动,“检定”涉及法律强制,因此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执行才有效,也不涉及CMA。
  “校准”是市场行为,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的需求而自主决定的活动,因此自己内部校准,还是找哪个单位校准,以什么方式校准,校准时间间隔等,均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对送检企业和该企业的顾客这一对双方而言,任何向送检企业提供校准服务的实验室,都是“第三方”。至于骂街者提出“什么样的校准机构,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我的回答是,什么校准机构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关键是被企业及其顾客双方认同,不需“被公众一致认同”,顾客若无特别要求,则只需企业自己通过供方管理,经供方评价筛选出“合格供方”即可。
  CNAS是与校准有关的认证认可活动,包括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是对实验室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的认可,并非对实验室资质的认证。申请CNAS认可完全自愿,法律绝不强制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CNAS认可。因此,无论是否经过CNAS认可,实验室都是送检的企业及其顾客的“第三方”。如果企业的顾客有特殊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有CNAS认可标志的证书,企业必须满足顾客要求,否则就无法签订合同。此时作为上述双方的“第三方”,就属于有特殊要求的第三方,这个特殊要求就是提供校准证书的“第三方”被“公证人”所“公证”。
  企业和提供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是另一对合同“双方”,CNAS认可机构是这一对双方的“第三方”,也是对实验室校准能力进行“公证”的“公证人”。
  实验室和认证认可机构又是一对合同双方,国家认监委则是这对双方的“第三方”,只不过国家认监委同时又代表着国家对认证认可机构和认证认可活动实施监督,具有顶级的权威。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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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常欢迎各种不同观点的发表,愿意和持有不同观点的版友一起讨论,共同学习,相互帮助。
      不知道谁在这里污染技术论坛这片净土,口口声声说愿和持不同观点的版友一起讨论。说自己的观点对要不要举证?说别人的观点错要不要举证?在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这也叫一起讨论?这也叫共同学习?这也叫相互帮助
      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相关组织就都是第三方。有人非把只有经认证认可了的组织叫第三方,请问此人,别的组织该叫第几方呢?
      人家楼主的意思非常明确,特指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你在这里扯别的组织是什么组织呀?
    “校准”与“检定”都是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活动,“检定”涉及法律强制,因此,也不涉及CMA。
      谁规定了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执行才有效啊?企业自己建了标,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不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吗?没有效吗?不懂装懂。
      至于骂街者提出“什么样的校准机构,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我的回答是,什么校准机构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关键是被企业及其顾客双方认同,不需“被公众一致认同”,顾客若无特别要求,则只需企业自己通过供方管理,经供方评价筛选出“合格供方”即可。
      让这根“搅屎棍”举证,从来都拿不出证据。哪家这样的所谓“第三方”机构被企业及其顾客双方认同啊?阿猫阿狗都可以成为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吗?什么叫“第三方”?首先是要独立于第一方(企业)与第二方(企业的客户)之外的主体;其次是与第一、二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第三是代表公正性,第四是具有权威性,这两点非常重要,也是公众所一致公认的。你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凭你搅屎棍一张嘴,就代表具备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校准机构啦?是不是社会上的公证处都不用开了,直接找你开一张《公正书》就成第三方公正啦?什么叫“顾客无特殊要求”啊?自己上任何一家企业或客户去问一问,哪家客户对企业所选择的校准机构没有特殊要求啊?你说这话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到底想忽悠谁呀?
      CNAS是与校准有关的认证认可活动,包括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是对实验室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的认可,并非对实验室资质的认证。申请CNAS认可完全自愿,法律绝不强制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CNAS认可。因此,无论是否经过CNAS认可,实验室都是送检的企业及其顾客的“第三方”。
      尽是些废话,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哪家没有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被企业及其客户认为是“第三方”啊?选择这样的所谓“第三方”,符合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哪一条哪一款?要拿出证据懂不懂啊?你这是在帮助版友吗?你这是在教人家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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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7 14:04:2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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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人家楼主的意思非常明确,特指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你在这里扯别的组织是什么组织呀?
  答:看来你并不明白什么叫“组织”,既然你求教,我可以告诉你,“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就叫做“组织”。没有第一方和第二方,就没有第三方,这“三”方都叫做“组织”。因此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都是相对的。所谓“第三方”,必相对于“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言,没有第一方、第二方,就不存在第三方。一个组织相对不同的其它组织,可能是第一方,也可能是第二方,还可能是第三方,相对不同的组织就有不同的第几方称呼。既然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是“特指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请问你搞清楚“人家楼主的意思”的第一方指谁,第二方指谁了吗?
  2.谁规定了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执行才有效啊?企业自己建了标,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不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吗?没有效吗?不懂装懂。
  答:正常的技术讨论中,你可以发表任何观点,因此我不会像你那样指责你“不懂装懂”。“检定”本身就是法制计量管理层面的专用术语,“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执行才有效”。在颁布计量法的那个年代没有市场经济的概念,也没有“校准”的概念,因此把法律强制管理的“检定”,又不得不分为法律不强制的“非强制检定”和需要法律强制的“强制检定”,造成本来明确的法制计量术语深陷自我矛盾中,实属时代局限条件下的不得已而为之。改革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引入了“校准”的概念,“检定”将回归法制管理专用术语的地位,术语“非强制检定”行将完成历史使命,而用“校准”替代。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也行将从“强制检定”中删除,政府将不再对其组织计量标准考核,即便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标准考核,没有获得政府的依法授权,也只能开展“校准”而不能开展“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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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2:52:56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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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让这根“搅屎棍”举证,从来都拿不出证据。哪家这样的所谓“第三方”机构被企业及其顾客双方认同啊?阿猫阿狗都可以成为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吗?什么叫“第三方”?首先是要独立于第一方(企业)与第二方(企业的客户)之外的主体;其次是与第一、二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第三是代表公正性,第四是具有权威性,这两点非常重要,也是公众所一致公认的。你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凭你搅屎棍一张嘴,就代表具备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校准机构啦?是不是社会上的公证处都不用开了,直接找你开一张《公正书》就成第三方公正啦?什么叫“顾客无特殊要求”啊?自己上任何一家企业或客户去问一问,哪家客户对企业所选择的校准机构没有特殊要求啊?你说这话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到底想忽悠谁呀?
  答:再次提醒你,请你技术讨论中不要满口喷粪骂人。市场经济下的双方指的就是“企业及其顾客”,合同的签订是他们双方的事,与别人无关,“企业及其顾客”之外的组织都叫做“第三方”。只要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无权干预,只有在双方为了预防或已经发生争议时才会找“第三方”解决或者“评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组织就是解决他们双方解决不了的问题的“第三方”,因此实验室不管是否通过认证认可,对于这对双方来说属于“第三方”,获得了CNAS认可的实验室只不过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罢了。国家鼓励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但并不强制实验室必须CNAS认可,这就是法律规定,也是实际情况。至于你“想达到什么目的?到底想忽悠谁呀?”,我不想评价,我仅仅指出你的概念历来混淆不清,造成你说话做事走极端,遇到不同观点动不动就骂人,请你静下心来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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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RB/T214不包含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机构取得计量授权考核通过后就可以出具报告。更多CMA&CNAS信息可咨询通过200多家老师微信sztjxi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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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是“特指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请问你搞清楚“人家楼主的意思”的第一方指谁,第二方指谁了吗?
      还好意思问别人,对于“校准”这一活动而言,实施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送校企业、企业的客户三者,谁是第一方,谁是第二方、谁是第三方?你自己搞清楚了没有?搬出校准实验室的认证机构认监委来闲扯,什么意思?再扯下去是不是要搬出认监委的授权机构国务院来闲扯呀?
      “检定”本身就是法制计量管理层面的专用术语,“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执行才有效”。在颁布计量法的那个年代没有市场经济的概念,也没有“校准”的概念,因此把法律强制管理的“检定”,又不得不分为法律不强制的“非强制检定”和需要法律强制的“强制检定”,造成本来明确的法制计量术语深陷自我矛盾中,实属时代局限条件下的不得已而为之。改革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引入了“校准”的概念,“检定”将回归法制管理专用术语的地位,术语“非强制检定”行将完成历史使命,而用“校准”替代。
      我说你不懂装懂说错了吗?难道不是吗?那你告诉大家,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可不可以?违不违法?你的这番说辞,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也行将从“强制检定”中删除,政府将不再对其组织计量标准考核,即便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标准考核,没有获得政府的依法授权,也只能开展“校准”而不能开展“检定”。 ”请问这句话出自哪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废止了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请问这是“行将完成历史使命”还是将革命进行到底呀?
      再次提醒你,请你技术讨论中不要满口喷粪骂人。
      你还好意思指责别人,说别人“骂街者”是不是骂街呀?31楼就问过你我哪句话是“骂街”,你拿出了证据吗?事实证明是你在这里首先无中生有恶语伤人,还好意思装出一副道貌岸然样子,把自己打扮成“文明居士”,真可谓没羞没臊。
      只要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无权干预,只有在双方为了预防或已经发生争议时才会找“第三方”解决或者“评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组织就是解决他们双方解决不了的问题的“第三方”,因此实验室不管是否通过认证认可,对于这对双方来说属于“第三方”,获得了CNAS认可的实验室只不过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罢了。国家鼓励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但并不强制实验室必须CNAS认可,这就是法律规定,也是实际情况。至于你“想达到什么目的?到底想忽悠谁呀?”,我不想评价,我仅仅指出你的概念历来混淆不清,造成你说话做事走极端,遇到不同观点动不动就骂人,请你静下心来三思。
      三番五次地让你拿出双方共同认可的案例,你到现在为止都像鬼掐了喉咙似的闭口不答。问你自己单位找了哪家啥资质证明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你照样是装死卖活不予正面回答。什么叫“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呀?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外,选择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为其进行校准可以说是百分之百(除非自己不懂被你这种人忽悠上当受骗)。国家鼓励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啥时候鼓励过企业选择啥资质证明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其进行校准啊?你不想评价,你又那个能耐评吗?到底谁概念混淆不清啊?搞搞清楚本主题讨论谁先开骂的,你还好意思恶人先告状。成天半夜三更爬起来拨弄搅屎棍桶鸡舍,无非就是想搅得本论坛鸡犬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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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9:02:5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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