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80】问: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时间,需要顺延开标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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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时间,需要顺延开标时间吗?

答:需要顺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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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时间,此时也需要同步顺延开标时间。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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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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